第一部分 国家赔偿总论
一、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存在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两大类型
1.行政赔偿:主体为行政机关(公安局、县政府等),因行政行为侵权引发。
2.司法赔偿:主体为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分三类,刑事司法赔偿为绝对重点,民事、行政司法赔偿仅偶尔考查:
◦刑事司法赔偿:冤假错案、错误拘留/逮捕/判决等(如张玉环案、佘祥林案);
◦民事司法赔偿:法院民事程序违法(错误财产保全、超期执行生效判决等);
◦行政司法赔偿:法院行政诉讼程序违法(错误保全、错误司法拘留等)。
【区分要点】行为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行为主体是法院(司法机关)→司法赔偿。
二、归责原则(⭐️考点,三足鼎立模式)
总览:现行三大归责原则,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确立,是判断赔与不赔的核心标准。
适用行为 | 归责原则 | 判断标准 |
事实行为 (如殴打、驾车避险等) | 过错责任 | 以理性第三人注意义务判断有无过错 |
刑事错判、错误逮捕 | 结果责任 | 事后认定无罪,被实际羁押即赔 |
常规行政行为、一般刑事拘留 | 违法责任 | 仅判断行为本身是否违法,不问结果 |
1. 过错责任(适用:事实行为)
•含义:无法定程序约束的事实行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过错才赔,无过错不赔。
【案例】李某租用服装店,公安民警驾驶警车追捕人员,为避让其他车辆,不慎撞坏服装店橱窗、模特及衣物。问: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不赔偿。民警属于紧急避险,已尽到理性第三人的注意义务,无过错;可给予人道主义补偿(补偿≠赔偿)。 |
2. 结果责任(重点,适用:刑事错判、错误逮捕)
【口诀】只看事后不看事中,无罪被羁押,关了就要赔。
•含义:不审查办案当时证据、程序是否合法,只要最终认定当事人无罪,且被实际羁押,一律赔偿。
【典型案例】 a.张玉环案:被错误羁押27年,再审改判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b.佘祥林案:因妻子失踪被认定杀妻,羁押11年后妻子归来、改判无罪,国家赔偿。 ◦“无罪”:未实施犯罪、疑罪从无; ◦“羁押”:被关押在看守所、监狱等与社会隔绝的封闭空间。 ◦不赔情形:减刑、保外就医、缓刑、管制(均无实际羁押)。 |
3. 违法责任(两类适用场景)
(1)一般刑事拘留(公安拘留)
•规则:以违法责任为原则,超期拘留例外适用结果责任。
•规则解读:
a.常规拘留:仅审查拘留当时手续、程序是否合法,手续合法、即便事后发现抓错人,也不赔偿;
b.例外:超期拘留(最长37天),一旦超期,直接适用结果责任,无罪即赔(倒逼公安机关不超期羁押)。
【典型案例】见义勇为群众被现场误拘留,拘留手续合法、未超期,事后查清身份释放→不赔偿。 |
(2)普通行政行为(适用最广)
•规则:行为违法则赔,合法则不赔。
【举例】违法强拆房屋→赔偿;拆除合法违建(程序合法)→不赔偿。 |
三、国家赔偿四大构成要件(同民法、行政侵权,极少单独命题)
重点考点:因果关系(⭐️主观题真题考点)
•判断标准:介入因素、可预见性,行政机关仅对直接、必然的损害承担责任。
【真题】行政机关依法拆除李某房屋后离场,李某驾车追逐行政机关车辆,因车速过快发生事故,胳膊骨折。问:行政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不赔偿。追逐行为属于异常介入因素,拆除房屋与骨折无直接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无法预见该损害。对比:拆房时砖块坠落砸伤李某→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赔偿。 |
第二部分 行政赔偿(分论一)
一、行政赔偿范围
1.常规情形(常识判断):违法拘留、殴打虐待、违法强拆、违法处罚等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赔偿。
2.特殊考点: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如牢头狱霸伤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免责情形:受害人自伤、自残→国家不赔。
二、赔偿请求权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一)赔偿请求权人
1.规则:等同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可继承。
2.特殊补充:为受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的人,即便无亲属关系,也可主张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
1.复议加重损害(⭐️高频区分点)
◦行政诉讼:复议改变原行为→单独告复议机关;
◦行政赔偿诉讼:原机关、复议机关共同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按份责任(原行为部分原机关赔,加重部分复议机关赔,无连带责任)。
【举例】原机关罚款500元,复议机关改为800元→原机关赔500元,复议机关赔300元。 |
2.派出机构(派出所)
◦规则:派出所无论作出何种行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设立它的公安局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派出所无独立经费)。
三、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划分(了解)
1. 共同侵权(有意思联络)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行政机关+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
2.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1)原因力竞合:任一行为单独均可造成全部损害→连带责任;
(2)原因力结合:多个行为叠加才造成损害→按份责任(按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划分);
(3)补充:行政机关审核不严+相对人瞒报材料→无串通,按份责任;行政机关已尽审查义务→行政机关免责。
3. 第三人侵权
•规则:损害完全由第三人造成,国家机关未尽安保/保护义务→国家承担补充责任(先找第三人赔偿,第三人无力/找不到时,国家补足)。
【案例】李茂润被精神病人追砍,求助派出所,派出所不作为,当事人跳楼致残→精神病人监护人主责,派出所承担补充责任。 |
4. 不可抗力
•纯不可抗力(地震、雷击等)→国家免责;
•不可抗力+行政机关不作为:仅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程序(区分:一并赔、单独赔)
两类程序,核心区分:能否依附行政诉讼/复议。
(一)一并赔偿(俗称“搭便车”)
1.含义: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时,顺带提出赔偿请求,依附主程序审理。
2.适用范围:针对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罚款、强拆、许可等)。
3.程序期限(同普通行政诉讼/复议):
◦直接起诉:起诉期6个月;一审审限6个月,二审3个月;
◦复议后起诉:复议申请期60日,复议审限60日;复议后起诉期限15日。
4.特点:程序合一,一次性解决违法认定+赔偿问题。
(二)单独赔偿(仅主张赔偿,不依附主程序)
1.适用两大场景:
◦场景1:事实行为侵权(殴打、暴力拖拽等),不属于行政诉讼/复议受案范围,无法“搭车”;
◦场景2:超过行政诉讼/复议期限(起诉期6个月、复议期60日届满),但未超过赔偿时效。
2.单独赔偿时效:自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
3.两种启动方式:
◦方式一(传统先行处理):谁侵权先找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处理)→对结果不服/机关逾期不处理→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方式二(新增):先通过诉讼、复议、监察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五、举证责任(⭐️高频考点,行政赔偿vs司法赔偿有差异)
1.一般规则:谁主张,谁举证(同民事诉讼)。
2.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赔偿独有):
◦适用情形:当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发生身体伤害;
◦规则:由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证明自身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自证清白),举证不能则承担赔偿责任。
3.对比区分:
◦行政赔偿:人身受伤即举证倒置(立法更完善);
◦司法赔偿: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才举证倒置(旧规则)。
六、追偿制度(行政+司法通用)
1.含义:国家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责任人追偿。
2.本质:对外国家担责,对内追责过错人员(类似企业向犯错员工追责)。
第三部分 司法赔偿
一、司法赔偿分类
1.刑事司法赔偿:核心考点(拘留、逮捕、判决、羁押侵权);
2.民事/行政司法赔偿: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保全、违法执行、错误司法拘留。
二、刑事司法赔偿范围(结合结果责任)
1.核心规则:无罪+实际羁押=赔偿;有罪羁押、无实际羁押=不赔偿。
2.拘留再次强调:常规拘留适用违法责任,超期拘留适用结果责任。
三、司法赔偿程序(非诉讼程序,书面审理,分两类主体)
区别:行政赔偿是诉讼程序;司法赔偿是非诉申请程序(不开庭、书面审查)
1. 公、检系统(公安、检察院):三步走
(1)第一步:先行处理→向本机关申请赔偿(谁侵权找谁);
(2)第二步:司法复议→对结果不服,向上一级公/检机关申请复议;
(3)第三步:申请赔偿→对复议不服,向上一级机关的同级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举例】县检察院侵权→县检察院(先行处理)→市检察院(复议)→市中院(赔偿委员会)。 |
2. 法院系统:两步走
(1)第一步:先行处理→向侵权法院申请赔偿;
(2)第二步:申请赔偿→对结果不服,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
【原因】法院上下级合一,合并了复议、赔偿两个环节。
四、司法赔偿程序细节考点
1.文书: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
2.代理人:申请人可委托律师;司法机关(被申请人)只能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委托律师;
3.审理组织:赔偿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4.审理方式:不公开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5.举证责任:仅受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举证责任倒置(与行政赔偿区分)。
五、司法赔偿时效(同民法时效规则,⭐️考点密集)
1. 基本时效
•时长:2年;
•起算标准: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 分情形起算点
(1)侵犯人身自由(羁押):自收到无罪法律文书之日起算(无罪判决、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文书作出≠送达,以收到为准;无书面文书、仅口头释放的,可直接申请赔偿。
(2)侵犯生命健康权(殴打、伤害):损害发生当日起算;损害结果不确定(需伤残鉴定/诊疗终结)的,自损害结果确定之日起算。
3. 时效不计算(时效中止扣除期间)
(1)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时效暂停计算;
(2)当事人依法申诉、申请确认违法等正当救济期间,时效不计算(机关明确告知应走赔偿程序的除外)。
4. 时效中止
•适用:时效届满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客观障碍;
•规则: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时效(同民法)。
5. 时效抗辩权
(1)规则:时效届满,赔偿义务机关可主动行使抗辩权,拒绝赔偿;
(2)行使要求:① 机关必须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释明、援引;② 需在作出赔偿决定前提出;
(3)后果:机关未抗辩并主动赔偿的,事后不得反悔、追回款项。
六、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
1.启动主体:法院依职权、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诉;
2.适用情形:赔偿决定确有错误。
七、司法追偿
第四部分赔偿方式、计算标准与费用(⭐️高频考点)
一、通用赔偿方式顺位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能复原、返还的,不赔钱)。
二、人身权损害赔偿标准
(一)人身自由损害(⭐️高频考点)
1.计算方式:赔偿金 = 羁押天数 × 决定赔偿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
2.关键:统计标准为作出赔偿决定的上一年度(而非侵权当年);
【案例】张玉环被羁押27年,按决定赔偿当年标准计算。 |
(二)生命健康权损害
1.一般受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上限:年平均工资的5倍。
2.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同命同价)。
3.残疾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等,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除常规费用外,额外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独立司法解释,⭐️重点)
1. 适用前提
(1)主体:仅自然人享有,法人/组织无精神损害赔偿;
(2)侵权范围:仅限人身自由被羁押、生命健康被侵害(单纯财产损失、损毁纪念物品等不赔);
(3)结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轻微损害仅赔礼道歉,无抚慰金)。
2. “严重后果”分级(⭐️必背考点)
(1)一般严重
◦羁押:被羁押6个月以上;
◦伤情:构成轻伤;
◦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5-10级伤残)。
(2)特别严重
◦羁押:被羁押10年以上;
◦伤情:重伤、死亡;
◦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伤残)。
3. 抚慰金计算比例
(1)一般严重:≤ 人身损害赔偿总额的50%;
(2)特别严重:>人身损害赔偿总额的50%;
(3)计算单位:以1000元为最小单位,不支持1元象征性赔偿(当事人坚持要1元的,法院释明后可准许)。
4. 配套规则
(1)不诉不理:当事人未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主动支持;法官可释明权利,当事人放弃则不再赔付;
(2)推定精神损害:达到上述严重后果标准,直接推定存在精神损害,不问个人主观感受;
(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方式可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确定;侵权事实已被媒体广泛报道纠正的,可替代赔礼道歉;
(4)过失相抵: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减轻国家赔偿责任;损害完全由受害人造成的,国家免责。
四、财产权损害赔偿标准(仅赔直接损失)
(一)基础规则
1.顺位:先返还、复原,无法返还/复原的,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与人身自由赔偿标准区分)。
2.违法征收、强拆房屋/土地: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当事人依法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获利)。
(二)标的物被处置的两种情形(⭐️易混考点)
1.拍卖:按实际拍卖所得款项赔偿,不另行支付赔偿金(拍卖程序合法,价差不补);
2.变卖:按市场价格赔偿,补足变卖价款与市场价的差额(变卖易暗箱操作,需补差)。
(三)直接损失 vs 间接损失 区分
1.直接损失(必赔):必然发生的损失,法定范围:
◦原物价值、利息;
◦企业停业后必要经常性费用:留守人员工资、社保、房租、水电费、固定税费;
◦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法定特例,视为直接损失);
◦依法可获得的拆迁补贴、奖励。
2.间接损失(一律不赔)
◦预期利润、经营收益;
◦律师费、代理费(收费差异大,非必然损失)。
五、赔偿费用与收费规则
1.费用来源:国库财政资金,赔偿义务机关仅下达付款指令,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2.收费规则:国家赔偿程序一律不收费(申请、受理均免费)。
【全书记忆口诀、易混点汇总】
一、核心口诀
1.总区分:违法过错赔偿,合法正确补偿;
2.刑事结果责任:只看事后不看事中,无罪被羁押,关了就要赔;
3.拘留归责:常规拘留看违法,超期拘留看结果;
4.司法赔偿程序:公检三步走,法院两步走;
5.精神损害严重标准:羁押六月一般重,十年以上特别重。
二、高频易混对比表
对比项 | 行政赔偿 | 司法赔偿 |
审理程序 | 行政赔偿诉讼 (开庭审理) | 赔偿申请 (书面、不开庭) |
人身伤害举证倒置 | 受伤即倒置 | 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倒置 |
复议加重责任 | 原机关+复议机关按份责任 | —— |
派出机构责任 | 派出所侵权→公安局赔偿 | —— |
| 【真题】 1.公安避险撞损财物:无过错→不赔偿,可补偿(易错:混淆赔偿与补偿); 2.追车摔伤:异常介入因素→无因果关系,不赔偿(易错:认为拆房行为需兜底); 3.标的物拍卖/变卖:拍卖不补差价,变卖补差价(易错:一律补差); 4.预期利润、律师费:间接损失,不赔偿(易错:认为经营损失必赔); 5.精神损害:仅羁押、人身伤亡可主张,损毁纪念物品不赔(易错:扩大精神损害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