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一、调解协议
(一)调解不得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
1.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注意】
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调解协议的特殊情形
1.超出范围调解: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仍具有合法性。
【区别】判决书超出诉讼请求的,违背处分原则。
2.履行责任约定:
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但调解协议不可附加“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一事不再理)。
【注意】
违背调解协议的一方按上述方式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不可再要求其承担执行程序中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
3.附加调解担保:
⑴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⑵担保人签署担保协议(担保条件成就)时,调解担保就成立。
⑶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调解书应当送达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⑷调解后担保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能起诉,只能申请执行: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可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必重新诉讼。
4.未达协议事项:
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
(三)调解方案的形成方式
1.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
2.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二、调解书
(一)调解书的概念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定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二)调解书的作出
1.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
⑴经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不是送达生效);
【注意】调解书不可以留置送达。
⑵当事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的公章。
【注意】派出法庭的调解书必须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公章。
3.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4.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三)调解书与调解笔录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但在下述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制作调解笔录结案(不需制作调解书):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无可供执行内容);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无可供执行内容);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无可供执行内容);
【注意】争议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但需要分期履行的,不属于即时履行。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⑴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案件,也可不制作调解书。
⑵这种情形下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制作调解书递交当事人,但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四)调解书与判决书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
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Ⅱ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以生效。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五)调解书与审判监督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调解书确有错误,有必要再审。
2.检察机关针对调解书抗诉: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
3.当事人申请再审:
调解书违反合法原则或者自愿原则。
三、调解的生效
(一)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才会生效,但有下述例外规定:
1.适用调解笔录结案的生效(趁热乘胜追击,防止夜长梦多):
⑴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⑵针对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①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该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②当事人又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2.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调解的特殊规定:
各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生效,但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制作调解书。
*(二)不影响调解书生效的情形
1.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无法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由人民法院直接决定承担比例并记入调解书。
2.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拒签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注意】
需要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应送达其后,其拒不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3.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愿意提供担保的,应当准许;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拒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民法典》相关规定时生效,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三)调解的效力
人民法院调解生效后,与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完全相同: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理由二次起诉(一事不再理)。
2.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得以确立,诉讼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3.一审终局,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得上诉:
若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注意】
二审、再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笔记出售:
大浩浩的笔记课堂之法考【理论法学与司法制度】学习笔记出售—RMB 50
往期文章:
壹 法考【民法典】学习笔记
【正文内容】
【正文内容】
伍 法考【理论法学与司法制度】学习笔记
【正文内容】
陆 法考【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正文内容】
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
第七章 证据
第八章 诉讼保障
第九章 法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