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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常见违纪情形
统计造假一般是指在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中,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律法规和行业系统规定,不能依法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有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实践中,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不顾发展实际,采取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强令、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统计部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统计数据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
在认定时,可以通过问题线索移送、专业认定等方式与统计部门协同发力,对于统计部门已经认定的违法行为,经核实后可作为认定违纪的重要依据。
二、条款的适用情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共两款规定:
1.第一款是进行统计造假,即主观上存在造假故意的情形
【注意】在证据收集中,需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若被审查人为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主观上对造假行为不知晓,此时不应定性为统计造假,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条第二款处理。
2.第二款是对统计造假失察,即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形
【注意】若发现问题但故意隐瞒,如下级单位为应付层层分解的任务,伪造夸大统计数据,上级单位明知统计造假仍纵容包庇,大搞“数字政绩”“虚假政绩”,此时上级单位相关被审查人应依照第一款予以处理。
三、审慎确定相关责任划分
责任认定时应当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紧密围绕职责范围划分责任。
★实践中注意不可跳过直接责任者,单独认定领导责任者。例如,经审查发现,基层工作人员存在受上级指使或欺骗参与造假等责任阻却事由,此时不可机械认为上级领导必然承担领导责任,应综合判断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的程度、细节、过程、主观动机、后果等表现,精准认定直接责任者。
四、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条例》第五十七条政绩观错位的辨析
2.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
学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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