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学习第二十一条到第三十条
第二十一条
原文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这一条一句话总结:出险马上通知,别拖到查不清,否则该赔的钱可能打折。
第二十二条
原文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这句话一句话总结:理赔资料尽量给全,保险公司嫌不完整就得一次性说清缺啥。
第二十三条
原文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条是理赔的核心时间规则:
30天核定+10天付款,这是法定的底线。如果超时了,法律还给了赔偿的权利。最后那句“不得非法干预”也挺重要,比如债权人想扣你的保险金,一般是不行的。
第二十四条
原文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这条是给“拒赔”定的规矩:一句话总结:拒赔必须3天内书面通知,还得说清楚为啥。
第二十五条
原文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一句话总结:赔多少钱60天定不下来,先给能确定的部分,后面补差额。这条主要是适用财产险复杂定损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原文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条讲的是:要打官司讨要保险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起诉。
· 非人寿保险(比如车险、家财险、医疗险、重疾险等):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出事那天算。
· 人寿保险(比如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5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出事那天算。
第二十七条
原文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一句话总结:骗保不但赔不到,保费也打水漂,还可能触犯刑法。
第二十八条
原文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这条解释了再保险的概念:保险公司把接到的保单,分一部分给别的保险公司。
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机制,跟我们普通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但知道这个有助于理解:为什么有的保险公司敢接超大风险?因为背后有再保险分摊。
第二十九条
原文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这条划清了再保险和原保险的界限:我们的合同只跟直接卖我们保险的那家公司发生关系。它背后跟谁分了保,跟我们没关系。它不能因为再保险那边的纠纷来影响我们的理赔。这是为了保护我们普通消费者。
第三十条
原文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这条是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那就按对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有利的方式理解。
小结
第二十一到第三十条几乎全是理赔和维权的干货。我们知道了出险要马上通知、保险公司核定理赔有30+10的时间底线、拒赔必须3天书面说明理由、定不出全额先付一部分、骗保后果极其严重,还了解了再保险。
下一篇我们继续第二章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