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 从“北京3位女大学生青海自驾游”案,看结伴旅行的风险!!
2024年7月来自北京三所高校的3个女孩,结伴自驾同游青海。谁能想到一场3人结伴的旅行,最终酿成2死1重伤,活下来的那个还要进监狱。从一般人角度,无论孰是孰非,最终都是人间悲剧。我想三个女孩的初衷只是想在最短的时间内看遍大好河山。可现实告诉我们,成年人就该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负责。回忆自己曾经在旅途的种种大胆尝试,在今天看来都是疯狂而鲁莽的。万幸的是我和孩子、结伴的朋友们都平安归来了,所以,越发地觉得后背发凉。2026年5月7日青海德令哈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重伤活下来的女孩)有期徒刑4年。关于案件的详情,特意去该法院官网找开庭公告及判决,查无所获,百度AI整理的大致案情如下:由于不是案件的亲历者和参与者,就争议焦点:谁是实际驾驶员?无法给出评价。仅就定罪量刑做一些分享。首先,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分3个量刑档次,刑期依次递增: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该行为,而发生重大事故,且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或者 “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处4年有期徒刑,从上述3个量刑档次来看,排除③逃逸情形和①量刑为3年以下,落入②这个档次,因此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这个情形,刑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到底哪些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经过一番资料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司法解释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目前仍有效,该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被告人当庭提出上诉,对于一审中争议焦点“谁是实际驾驶员”,关乎案件的走向,一审对目前网上关于被告人非驾驶员的疑问,不知道是否经过充分调查取证与审查认定,并做出充分说理。显然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是认定被告人就是实际驾驶员,且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二审又将走向何方,有待后续的审判结果吧。结伴旅行纵然是有个相互照应,但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旅行(如攀爬山、极限运动等),结伴者之间还形成刑法意义上的相互依赖关系。在刑法规定的义务范围:风险来临时,另一方有救助义务,在有救助可能的情形下,应当实施救助或采取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至于网上有人说:应当签订事前免责协议,出事了互相不承担责任。这个只能说在民事责任范围,可以免除一定责任。在刑法的具体个案中,这种免责协议并不能完全排除刑事责任。即还是那句刑法规定你有救助义务,你也有救助条件,你就是不救(持续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上天有好生之德,何况是与你生死相托的同路结伴人呢?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