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证明标准的基本概念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二)证明标准的判断
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
1.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
待证事实就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应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已经达到证明标准时:
人民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证明标准的类型
1.较大可能性标准(调低标准):
法官对该事实在内心的确信程度为51%以上,法官内心对该事实的确信状态是“事实大致如此”“事实差不多是这样”。
2.高度可能性标准(一般标准):
法官对该事实在内心的确信程度为75%以上,法官内心对该事实的确信状态是“事实一般情况下是这样”。
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特殊标准):
法官对该事实在内心的确信程度为95%至99%,法官内心对该事实的确信状态是“事实几乎都是这样”。
(二)证明标准的适用
1.程序性事实:
较大可能性标准(调低标准):
即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性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2.实体性事实:
⑴高度可能性标准为原则(一般标准):
①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对主张事实的证明标准:
对于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②反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明标准: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⑵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为例外(特殊标准):
当事人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审判人员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3.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
Ⅰ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即证明虽没有达到法官对待证事实确信只能如此的程度,但已经达到相信存在极大可能或者非常可能如此的程度。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须达到充分确信,也即使法官确信的状态或者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Ⅱ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ⅰ承担证明责任的人需要提供证据将其主张的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人民法院才会信其主张的事实,如果达不到相应证明标准,即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状态,承担证明责任的人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ⅱ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自然不需要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证明标准。
ⅲ当然,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有提出证据的权利,但其提供证据的目的是反驳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即只要让该事实一直处于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情况下,人民法院即会认定对方(即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Ⅲ当事人提供本证,需要达到证明标准;而当事人提供反证,则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
三、证明标准的解题步骤
1.第一步:
该事实由谁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⑴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才需要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
⑵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需要将该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
2.第二步:
该事实是否属于特殊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⑴属于特殊事实,适用特殊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⑵不属于特殊事实,适用一般标准→高度可能性。
【总结】证明的逻辑
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证明责任是证明标准的前提:
Ⅰ证明对象解决的问题是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Ⅱ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证明对象由哪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
Ⅲ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承担证明责任的该方当事人应当将待证事实证明到何种的程序和标准,人民法院才会采信该事实,否则其会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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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