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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知识产权侵权和一般民事侵权的差异
知识产权侵权特点:实施便捷、成本低廉、难以查实、损害后果极易扩大,因此需要特殊程序规则保障权利人及时获得救济。
一、临时措施
(一)临时措施概述
定义:法院在案件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先行采取的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措施,我国《著作权法》允许权利人起诉前即可向法院申请。
作用:对制止正在/即将发生的侵权、保存证据、防止损害扩大/发生无法弥补的损失至关重要,典型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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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起诉前不做证据保全,侵权公司可直接删除盗版销毁证据,导致权利人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
| 若不及时制止,短期内歌曲会被大范围传播,等到判决作出,权利人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且赔偿无法充分弥补 |
域外规则参考
- 1. 英美法系:临时禁令:法院最终判决前临时性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的命令,是典型临时措施
- • 《美国版权法》第502条(a)款:法院可按合理条件发出临时禁令,防止/制止版权侵权
- • 《英国版权法》第96条第2款:版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可申请禁令,收到禁令后当事人不得再从事禁止行为,否则构成藐视法庭
- • 《美国版权法》第503条(a)款:诉讼中法院可没收侵权复制件、用于侵权的工具等
- • 《英国版权法》第99条第1款:商业占有侵权复制件/侵权工具的,版权人可申请法院交付给自己
- • TRIPS协定第50条第1款:司法机关有权责令采取迅速有效的临时措施,①防止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②保存侵权相关证据
我国规定类型
我国《著作权法》参照TRIPS协定第50条,规定三类临时措施:
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两种适用场景。
(二)行为保全
立法规定
- • 《著作权法》第56条: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即将实施侵权、妨碍权利实现的行为,不及时制止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 • 诉前行为保全: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起诉/仲裁前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 • 诉中行为保全:因一方行为/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其他损害的,诉讼中可申请
申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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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著作权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专有被许可人、著作财产权继承人) ②专有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单独申请(无相反约定),普通许可被许可人不能单独申请 |
| 侵权行为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著作权侵权有管辖权的法院 |
| 1. 申请书:说明双方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保全内容期限、事实理由(说明不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担保信息 2. 权属证明:作品登记证书等,被许可人需提交许可合同,专有被许可人单独申请需提交著作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据,继承人需提交继承证据 3. 侵权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即将实施侵权 4. 担保:未提供担保驳回申请;担保数额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包括产品销售收益、保管费);若后续损失超出担保,法院可责令追加,拒不追加可解除部分/全部保全 |
| 要求担保的原因:行为保全是依申请人单方申请作出,存在申请人滥用权利限制被申请人正常经营的风险,担保可保障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符合TRIPS协定要求 | |
"情况紧急"的法定情形(最高法司法解释)
满足以下任一情形,不立即保全就足以损害申请人利益,属于情况紧急:
- 3. 著作权在展销会等时效性强的场合正在/即将受到侵害
"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定情形(最高法司法解释)
- 1. 被申请人行为将侵害发表权等人身权利,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 2. 被申请人行为将导致侵权难以控制,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 3. 被申请人行为将导致申请人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法院审查考量因素(共四项)
- 1. 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著作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
- 2. 不采取行为保全是否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导致案件裁决难以执行
- 3. 不采取保全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上述规则和美国法院临时禁令审查标准高度一致:原告胜诉可能性、是否存在其他充分救济、不发禁令是否造成无法弥补损害、原被告利益衡量、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实践中若原告胜诉可能性极大,一般会认定不发禁令会造成无法弥补损害,但仍会重点审查后两个因素。
两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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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未经许可续写原告作品,形成了广受好评的续写作品,若禁令禁止该作品出售,会导致公众无法接触优秀作品,此时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比颁发禁令更符合公共利益 |
| 即使多数大法官认为索尼卖录像机构成帮助侵权,也不赞成禁止卖录像机的禁令:因为很多电视节目版权人不反对消费者录制,禁令会剥夺广大消费者合法录制电视节目的权利,损害公共利益 |
裁定与救济规则
- 1. 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责令停止侵权,立即执行,最迟5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该时间限制是为了避免侵权损害扩大)
- 2.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 3. 法院采取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仲裁,否则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原因:保全是单方申请作出,被申请人没有机会充分抗辩,若申请人无限拖延起诉,会剥夺被申请人获得公正审理的权利,符合TRIPS"合理期限内不启动审理程序则解除保全"的要求 - 4. 申请错误的赔偿:若保全自始不当(权属不属于申请人、不构成侵权),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可另行起诉,也可在本诉中提出赔偿请求。
(三)证据保全
立法规定
- • 《著作权法》第57条:为制止侵权,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著作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 《民事诉讼法》规定:
诉前证据保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起诉前可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申请
诉中证据保全:诉讼中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当事人可申请,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
特殊规则
- 1. 申请要求:除了和一般保全相同的程序要求,申请人需要额外说明:①证据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的理由 ②说明自己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该证据
- 2. 担保要求:若诉前证据保全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法院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例如:软件权利人申请法院进入公司保全盗版软件证据,会导致公司暂时无法使用软件经营,可能产生损失,法院可要求担保
- 3. 不预先通知规则:诉前证据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销毁证据,因此通常在不通知被申请人的情况下实施。TRIPS协定明确规定:存在证据被销毁的明显风险时,司法机关有权不预先通知采取临时措施,我国法院有权适用该规则。
(四)财产保全
规则概述
《著作权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的诉前、诉中财产保全规则都适用于著作权侵权诉讼,大部分规则和行为保全一致,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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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解除,除非申请人同意。原因:侵权损害难以提前确认,部分侵权涉及人身权必须制止 |
| | 被申请人提供相当担保的,应当解除。原因:财产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 |
二、管辖与时效
(一)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法》第29条: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法《著作权司法解释》第4条进一步规定:除被告住所地,以下地点法院也有管辖权:
- 2.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大量/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 3. 查封扣押地:海关、版权、市监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最高法院将储藏地、查封扣押地解释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便利的法院起诉
例如:权利人住上海,侵权人住天津,在北京印刷侵权复制品,侵权复制品在上海销售,上海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权利人可以在上海起诉节省成本;也可以先让上海行政机关扣押侵权复制品,上海法院因此获得管辖权。
多被告共同诉讼的管辖
对不同侵权行为地的多个被告提起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仅对某一个被告起诉,由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特殊地域管辖
最高法《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规定》第15条: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只有当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都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才能视为侵权行为地。
实务争议:网购侵权案件,收货地能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地?
- 1. 争议来源:《民诉法解释》第20条规定:网购合同,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有观点认为可以将网购侵权的收货地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获得管辖权。
- 2. 最高法裁判态度(多个典型案例如格力诉奥克斯案):不可以
理由:①合同纠纷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性质不同:合同纠纷仅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影响特定;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是针对所有侵权产品,可能涉及多方主体。②知识产权侵权对管辖有专门规定,如果允许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连结点,会导致权利人随意选择管辖法院,架空知识产权管辖规则,因此,网购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0条,不能以收货地确定管辖。
实务争议:原告住所地能不能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结果发生地?
《民诉法解释》第25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有观点认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由权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 • wq观点:不支持。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上传作品到公开服务器)和侵权结果(作品处于可被公众获得状态)都发生在服务器,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难以确定/在境外时,才能将权利人发现侵权的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
典型案例:秦皇岛信息网络传播权管辖案
案情:原告摄影作品被二被告擅自上传网站,原告在其住所地秦皇岛(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法院管辖。
裁判:最高法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是泛指,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规定》第15条是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特别规定。根据第15条,只有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难以确定/在境外才能以原告发现侵权的设备所在地为管辖地,本案不存在例外情形,因此秦皇岛法院没有管辖权。
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法《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
- 1. 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法院级别)、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最高法确定的中级法院管辖
- 2. 其他第一审著作权案件:由最高法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
- 3. 以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达到最高法规定数额以上的案件、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海关行政行为的案件
原因: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审理难度大,因此由级别更高的法院管辖一审
知识产权法院的特殊管辖规则
- 1. 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计算机软件民事行政案件
- 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深圳除外)的计算机软件案件
- 3.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海南省全部计算机软件案件
上述区域内的计算机软件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再由基层法院管辖
上诉审理特殊规则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对涉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目的是统一裁判尺度。例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软件侵权案件,原本上诉到上海高院,现在统一上诉到最高法知产法庭。
(二)诉讼时效
- 1. 一般规则:《民法典》第188条,诉讼时效3年,从权利人知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义务人之日起计算,适用于著作权侵权诉讼。
- 2. 持续性侵权的特殊规则(最高法司法解释):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3年,自知道/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算;权利人超过3年起诉,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且著作权仍在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停止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从起诉之日向前推算3年计算,超出3年的损失不予计算。
举例:权利人知道侵权人2017年2月1日开始侵权,2022年2月1日才起诉,只要著作权还在保护期,法院就判决停止侵权,但赔偿从2019年2月1日起算,2017年到2019年1月的损失不予支持。
- 3. 分次侵权的时效计算:
如果侵权是分次实施的,每一次侵权的时效从该次侵权发生之日起算。例如:出版社2017年到2022年每年两次印刷侵权作品,权利人2022年起诉,2017-2019年2月之前的侵权已经过时效,侵权人抗辩后不用赔偿,2019年2月之后的侵权没过时效,仍然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