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案情:
某一款叶酸产品,产品外包装上表明为“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16种维生素和矿物质”,右上角写明“特殊膳食食品”,该食品的硒含量经过抽检发现超标,按照GB316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硒含量标准指标为25-55,本次抽检结果为69.6,经复检申请,结果为68.6。
一、争议
1、该产品不属于特殊食品,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而应当用兜底条款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论。
2、该产品属于特定人群食品,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而不论其是否属于特殊食品,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比特殊食品适用范围要大。
二、概念辨析
特殊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
特殊膳食食品:根据《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13432-2013)中对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的规定,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a)婴幼儿配方食品:1)婴儿配方食品;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b)婴幼儿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c)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d)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两类特殊食品,并不等同于特殊食品。
禁则所指:《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部分人认为本项专门指向第七十四条所述特殊食品,因此拟定案情不应当适用本条。
我认为该拟定案情没有什么争议,不必然指向特殊食品,“其他特定人群”满足,主辅食品目前没有明确概念认定,因此该项目范围本身要比特殊食品适用范围更广。
Another word 这一项本身立法出发点即保护特定人群的食品,拟定案情的产品一般在社会常识里常常供婴幼儿相关的群体食用,属于立法目的保护的范畴,也无防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