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不赘述。
(二)《行政复议法》增加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同样应予受理):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4.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5.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制度与行政诉讼原告制度内容相同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与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基本相同,均为“行政主体理论”的体现
重点:与行政诉讼的差异
(1)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口诀:诉讼看名义,复议的被申请人是上级
(2)共同行为“告漏了”
-申请人未将共同行政行为的全部实施者列为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应直接追加遗漏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申请人
-注:行政诉讼中此类情况将遗漏主体列为第三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1.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可以主动申请参加,或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参加
3.第三人不参加,不影响案件审理
(四)复议代理人和代表人
1.复议代理人
(1)委托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他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2)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
(3)形式要求
-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书应载明事项、权限和期限
-变更或解除代理权限应书面告知
(4)口头委托(《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复议机构应核实并记录
(5)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提供援助
2.复议代表人
(1)适用条件:同一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
(2)代表人人数:推选1-5名代表(诉讼为10人以上推选2-5名)
(3)法律效果:
-代表人的参加复议行为对全体被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
-例外:变更复议请求、撤回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须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三、行政复议机关
(一)概述
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准司法机关)
2.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机关内部具体办理复议事项的机构(如法院的行政庭)
(二)2023年《行政复议法》重大修改
1.核心变化:复议集中管辖
2.取消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权
3.规律:谁家孩子谁抱走,地方事务归政府,全国事务归部委,还有两类是例外
(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地方事务归政府)
特别例外:
1.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省级政府自己(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2.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可由所在地政府管辖(地方自主选择)
(四)国务院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全国事务归部委)
注:国务院部门包括组成部门(如教育部)和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类例外情形
1.垂直领导机关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务、国家安全机关,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不归地方政府)。
2.司法行政部门
对县司法局等行为不服,复议机关为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原因是复议机构设在司法局,为避免自我复议,增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作为选项。
(六)提级管辖
1.上级复议机关可审理下级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
2.下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上级审理的,可报请决定
(七)复议机关与复议机构的区别
通俗理解:复议机构是“打工干活的”,复议机关是“拍板担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