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 | 民法案例分享 “一份105岁才能取回本金的 保险合同”!!!
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购买商业保险的经历,在面对一份少则几页多页上百页的保险合同面前,你阅读完了吗,真的看懂了吗?相信绝大多数的人和我一样,没耐心读完,也根本看不懂那些专业术语,也因此签下了违背投保初衷的保险单。更糟糕的是,大多数情况,保险业务员为了促成签约,往往口头与真实保单存在巨大误差,加之投保人自身的理解与保单描述又存在偏差,往往你买的保险,并非你想要买的。悲催是无凭无据,想解除合同,大概率要损失本金。投保与投资股票一样,下手需谨慎!!这是我和先生用钱砸出来的血泪教训。
并非保险不可靠,是水太深自己太无知!! 但凡涉及长期保险,大额保险,一定要逐字逐句读好,与业务员确认,让他说明白,在你确定理解,且全过程做好所有沟通记录的保存。北京的李先生在一名保险业务员的极力推荐下,投保了一份号称既能锁定高收益、又能像银行活期一样“随用随取”的理财险(每年缴费200万元,缴纳5年,共1千万)。然而签订合同后他却发现,本金竟不能取回,只能在之后的有生之年,即投保后第6年起,每年领取40几万的养老金和分红。可买保险时明明说好了“随用随取”,怎么就成了一句空话,李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合同。原先方李先生提供了其与业务员沟通全程的记录,证实其所述,购买保险的初衷是想保本且能随时支取。而被告方保险公司则提供了,订立保险合同全过程的2次录音录像(第1次有瑕疵,第2次补录)。那么法院在审理中,该如何查明案情以及法律适用呢?原告提供的投保人李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双录视频中的细节,引起了法庭的注意。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内容众多,格式条款的复杂性,让投保人一方面没有耐心去读,第二即使有耐心去读,往往也读不懂。对于投保人而言,主要关心的是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保费总额是多少,保费的支付方式;第二,保险保障程度,也就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了事故的情形下,被保险人能获得什么?第三,免责,什么样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虽然提供的录音录像证明,向李先生履行了告知义务,李先生回答“清楚,了解”等确认的意思表示,但整个确认过程仅5分多钟,超出一般社会人的理解能力范围;且在李先生对部分条款作出异议时,业务员直接以“跳过、划到底部”等故意引导。由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形式主义,走过场),但并不能认定全面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实质主义,必须全面介绍条款,以及在当事人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即使是在李先生提出疑问的关键节点,业务员也通过含糊的表述,利用“五年缴费期”的概念置换了“五年领取期”的认知,促使原告完成了最后的签订保险合同。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撤销合同并返还本金及利息。这个案例,让“细节决定成败”这句话的含金量再次提高。更值得让人深思的是,保险公司自认为的已做到万无一失(双录),结果反为对方递上了胜诉的关键证据。想起商法中另一个案例,与这个被告保险公司有相似之处。大致也是原告本无胜算,但在律师的帮助下,反复核实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最终突围,反败为胜。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在提交证据之前,一定要多轮核实清楚(要有过错意识,内心反复练习反复告诫自己,有问题,要找问题),即便不能有力支撑起己方的主张,也一定不能让证据成为对方扳倒己方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