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核心考点)
(一)适用逻辑
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时,依据实体法,将需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在责任范围内执行。
(二)常见的追加主体情形
1.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追加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遗产为限)
2.法人/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追加合并/分立后的主体
3.个人独资企业无清偿能力:追加出资人(无限责任,必须担责)
4.合伙企业无清偿能力
◦普通合伙人:直接追加(法定无限连带责任,身份即责任)
◦有限合伙人:仅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时追加
5.普通法人无清偿能力:追加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
6.一人有限公司无清偿能力: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追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不服追加裁定的救济区分(⭐️必考)
1.上级复议(无实体争议):仅靠身份即可确定责任,无事实争议
【举例】合并分立后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普通合伙人 |
2.另行起诉(有实体争议):除身份外,还需满足实体条件才担责
【举例】抽逃出资股东、财产混同一人公司股东、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 |
二、执行中的三大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执行转破产+执行竞合)
1.所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平等按比例分配
◦被执行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法人→执行转破产
2.整体财产足以清偿,仅特定标的物价款不足→执行竞合
(一)参与分配
1.适用主体:自然人、非法人组织(排除法人)
2.优先权利保留:担保物权人、法定优先受偿权人,可优先受偿
3.分配方案异议程序
① 法院制作分配方案,送达全部债权人+债务人
② 单一债权人提出异议(要求修改方案)
③ 法院将异议送达其他当事人
◦无任何人反对:按异议修改方案分配
◦有人反对:异议人起诉反对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例1】甲乙公司分别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对张某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张某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制作分配方案。乙公司认为方案侵害自身优先受偿权,向法院提出书异议。法院将乙公司异议送达甲公司、张某后,二人均未作出回应。 问题: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无反对意见,直接按乙公司异议修改方案分配 【案例2】甲申请执行郭某财产,乙、丙、丁申请参与分配。法院制作分配方案后,甲、乙认为方案不合理提出异议,丙、丁明确反对该异议。 A:直接驳回甲乙异议❌️无权直接驳回,需走诉讼程序 B:法院依职权修正方案❌️分配方案法院不得主动职权修改 C:甲乙应以丙、丁为被告提起诉讼✅️ D:丙丁应起诉甲乙❌️异议之诉由异议人起诉反对人 |
(二)执行转破产(被执行人:法人)
1.适用对象: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经任一债权人/债务人同意,执行法院移送住所地破产管辖法院
2.两种结果
① 转成功(破产法院受理)
◦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解除
◦原执行程序终结,统一按破产程序比例分配
② 转失败(破产法院不受理)
◦原执行恢复
◦受偿规则:查封、扣押、冻结先后顺序(先到先得)
3.立法目的
倒逼后手债权人同意破产:后手无财产可分配,会主动同意转破产,激活破产法适用。
(三)执行竞合
1.定义:被执行人整体财产充足,仅单个标的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
2.三大黄金裁判规则(⭐️必背)
① 物权对抗债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
② 登记对抗未登记:已登记查封/抵押>未登记
③ 先下手为强:首封>轮候查封,按查封顺序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