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无小事,脱险通道更是人命关天的关键设计。今天为大家清晰梳理SOLAS II-2 第 13 条 3.3 款中,关于货船在控制站、起居处所、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强制规定。
一、通则:每层至少 2 条独立脱险通道
在起居处所的每一层,从每一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必须至少设置2 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
核心原则:双路保障、互不干扰,确保一条受阻时另一条可安全撤离。
二、最低开敞甲板以下:梯道为主
最低开敞甲板以下的区域:
三、最低开敞甲板以上:梯道 + 通外门组合
最低开敞甲板以上的区域:脱险通道应采用梯道、通往开敞甲板的门,或两者组合的形式,保证直接通向露天安全区域。
四、走廊红线:禁止超长封闭走廊
严禁设置长度超过 7m 的端部封闭走廊。避免火灾时形成 “盲端死胡同”,大幅提升人员疏散安全性。
五、通道硬件:宽度与连续性强制标准
脱险通道必须满足:
六、特殊豁免:偶尔进入处所可免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若脱险通道独立于水密门,主管机关可对仅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免除其中 1 条脱险通道要求。
⚠️豁免严格受限,非普遍适用。
七、小结:货船脱险通道核心要点
注:本文为 SOLAS II-2 第 13 条 3.3 款的核心要点梳理,仅作船舶行业学习参考。船舶在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的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 SOLAS 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