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一审普通程序
1.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
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成员为3人以上的单数。
(2)交换诉状
-向被告和原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答辩状等
-【注意】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
-【注意】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行政赔偿程序可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3)开庭准备
-开庭3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
-用通知书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注意】只有当事人以传票传唤,其他人员用通知书
-外地人员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2.庭审程序
(1)审理对象
一审审理对象: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细节】“诉什么,审什么,判什么”
-只有行政行为属于审理对象,当事人行为不是
-法院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审理对象为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复议决定合法性
-复议改变:审理对象为改变后的新行政行为合法性
-复议不作为:起诉原行为审理原行为合法性;起诉复议不作为审理复议不作为合法性
(2)审理方式
-必须开庭审理
-采取言词审理方式
-公开审理为原则,例外: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可不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记者采访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应避免泄露秘密信息
-原告庭审中拒绝陈述,经释明后仍不陈述,视为放弃陈述权利,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恶意串通侵害国家、社会、他人权益: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请求,并可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实体上否定诉讼请求判决驳回请求
(3)审理期限
-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判决
-不计算期间:公告、鉴定、调解、中止诉讼、管辖异议、法院间管辖争议
-补正起诉状:从补正后递交法院次日起算
-上级转交立案:从受诉法院收到起诉状次日起算
-延长需由高院批准(高院一审由最高院批准)
-基层法院申请延长直接报高院批准,同时报中院备案
(二)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1)法定简易(同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
-被诉行政行为依法当场作出
-案件涉及数额2000元以下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2)约定简易
-当事人各方同意即可
-【易犯错误】不要将法定简易条件叠加到约定简易上
-信息公开案件并非全部适用简易程序
(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仅适用于一审案件
-发回重审、再审案件不适用
2.简易程序的要求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限为45日,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可用口头、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通知、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文书
-【注意】裁判文书不能以简便方式送达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证据证明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或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不得超过15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法院可确定合理答辩期间
-双方同意立即开庭或缩短举证、答辩期限,可立即或近期开庭
3.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
1.上诉主体
-原告、被告、法院判决承担义务或减损权益的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多方上诉均为上诉人
-部分人上诉:未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判明
-【注意】被告有权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2.上诉内容
-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
-对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作出的裁定
3.上诉期
-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原审法院处理程序
-收到上诉状5日内发送副本给其他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收到副本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原审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
-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预收诉讼费用报送二审法院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
1.审理方式
-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无新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不开庭审理
2.审理对象
-对原审法院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不受上诉范围限制
-【注意】民诉审理对象为上诉范围,刑诉为一审判决全面审查
3.审理期限
-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特殊情况需延长: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