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明三概念逻辑关系
1. 证明对象: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基础前提)
2. 证明责任:该事实由谁来举证证明
3. 证明标准:举证需达到何种程度法院才采信
二、证明对象与免证事实
(一)基本思路:不从正面列举“需证明事实”,而从反面规定免证事实,除此之外均需举证。
(二)七类免证事实
1. 自然规律及定理、定律:不可反驳、不可推翻
2. 众所周知的事实
3.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 根据已知事实+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5. 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
6. 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7. 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三)反驳与推翻的区别
1. 自然规律定理:绝对不可反驳、不可推翻
2. 2、3、4类:可用相反证据反驳(动摇法官内心确信即可)
3. 5、6、7预决事实:可用相反证据推翻(不仅动摇,还要让法官确信相反事实成立)
三、自认(⭐重点、高频考点)
(一)自认概念
诉讼中,一方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承认,对方无需举证,法院直接认定该事实成立。
(二)自认的场合(仅3种)
1. 庭审中陈述
2. 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调查、询问过程中
3. 提交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三)自认效果
1.仅免除对方举证责任,不必然导致自认方败诉
2.自认与“认诺”区别:
(1)自认:承认事实 → 事实成立
(2)认诺:承认诉讼请求 → 直接导致败诉
(四)不得自认的事实(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
1. 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
2. 身份关系事实(婚姻、亲子关系等)
3. 公益诉讼事实
4.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5. 程序性事项(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回避等)
(五)自认方式
1. 明示自认:明确承认
2. 默示自认(拟制自认)
(1)对事实不承认不否认
(2)经法官释明、询问后仍不表态→ 视为自认
3. 委托代理人自认
(1)一般授权/特别授权代理人均可代为自认
(2)当事人反悔途径:
① 授权书中明确排除自认权限
② 代理人自认时当场明确反对
(六)共同诉讼中的自认
1. 普通共同诉讼:相互独立,一人自认仅对本人有效
2. 必要共同诉讼
(1)一人自认效力取决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态度
(2)任一共同诉讼人明确反对 → 对全体不生效
(3)全体均不反对 → 对全体生效
(七)限制自认
1. 部分自认:承认部分事实 → 仅承认部分构成自认
2. 附条件自认
(1)关键:所附条件与承认事实是否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2)同一关系:整体看待,不可拆分认定
(3)不同关系:可拆分,承认部分构成自认
(八)调解/和解中的自认
为达成调解、和解所作妥协让步中的事实认可,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证据。
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一)分配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主张积极事实者承担证明责任。
(二)典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
1. 合同纠纷
(1)合同成立/生效:主张方举证
(2)合同已履行:主张履行方举证
(3)代理权存在:主张有代理权方举证
2. 侵权纠纷一般规则
(1)原告举证: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2)被告举证:法定免责事由
3. 无过错责任侵权:过错不是证明对象,无需举证
4. 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要件倒置,由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5. 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倒置,由被告证明无因果关系
(三)表见代理中的证明责任
1.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证明代理权外观
2.被代理人主张相对人恶意:证明相对人明知/应知无代理权
3.推定相对人善意,主张恶意方举证
(四)违约金调整
1.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由违约方举证证明“过分高于损失”
2.守约方无需证明违约金合理
五、证明标准
(一)三级标准(由低到高)
1. 较大可能性(>50%)
2. 高度可能性(≈75%)
3. 排除合理怀疑(≈95%)
(二)适用范围
1. 较大可能性:程序性事实(回避、保全等)
2. 高度可能性:一般实体事实(民诉常规标准)
3. 排除合理怀疑:
(1)欺诈
(2)胁迫
(3)恶意串通
(4)口头遗嘱
(5)赠与
(三)重要提醒
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
1.承担证明责任 → 才谈证明标准
2.不承担证明责任 → 无义务举证,不适用证明标准
六、证明逻辑(⭐考试避坑核心)
1. 先判断:该事实是不是证明对象
(1)与案件无关 → 不是
(2)免证事实 → 不是
(3)无过错责任中的过错 → 不是
2. 是证明对象→ 再判断谁承担证明责任
3. 承担证明责任→ 再判断适用何种证明标准
【典型坑题】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为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不发生证明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