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非法人的企业联合体,受合伙企业法或相关协议调整;
而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企业,受公司法调整 。
内涵与范围不同:企业集团包含集团公司,但并非所有集团公司都要成立企业集团;
集团可以是协作型(成员平等)或从属型(有母公司支配) 。
注册与组织机构不同:组成企业集团须批准和登记,组织机构由集团章程决定;
集团公司本身只需履行公司法人登记手续,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决定 。
管理依据不同:企业集团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经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
集团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经营运作需符合公司法规定 。
第三节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1)按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独资公司)。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上限不能超过50人。
独资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按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
✪注意: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具有以下特征:
①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
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
③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
④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⑤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
①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对外承担责任。
②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但是,分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将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而以子公司,一般不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⑶是否受《公司法》外其他特别法的调整,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⑷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⑸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但可以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
二、理论上的分类
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
(1)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划分为: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至少一个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2)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划分为:公开公司、封闭公司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是开放性的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更多强调人合。
(3)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划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而非资本。(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极强,一般都是人合公司,股东上限50人)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
-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1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区别在于资本构成与股份表现形式,前者出资以比例表现且不发行股票,后者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股票表现 。
- 3、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是:合同本身有效,但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认定具有中国国籍,属于我国公司。
6依据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理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资两合公司(也称人合兼资合公司)。
7、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资本信用程度、规模的大小是主要的,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交易者与较大规模的公司往来,跟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的关系。
7、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㈠公司自治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事公司行为。
✪外部约束,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一整套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内部约束,是以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核心的动作机制
㈡股权保护原则;以同股同权为原则,倾斜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股权的体现:投票权、分红权、转让股份权利、认股权、知情权)
㈢管理科学原则;公司应当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
组织制度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
✪我国《公司法》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分设股东会(进行决策)。董事会(负责业务执行)和监事会(从事监督),明确分工,职责分明,互相制约。(即新三会)
㈣交易安全原则;公司登记信息公开,资本真实、充实及维持,资不抵债可以破产。
✪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
㈤利益分享原则;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不能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应当增进雇员、消费者、债权人、当地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补充要点:
1、公司制的核心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制度安排通过规范内部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科学决策与高效运营 。
2、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是股东会。
3、体现股权保护原则的核心内容,主要围绕股东权利的平等性、公平性与合理限制展开。明确体现了股权保护原则:
a、坚持做到同股同权同利:这是股权平等原则的直接体现,确保相同类别股份享有相同的表决权、收益权等权利
b、对小股东加以特别保护:通过赋予中小股东特定权利(如查阅权、请求撤销权、提起临时股东会权等),弥补其在资本结构中的弱势地位;
c、对大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例如在关联交易中回避表决、限制修改出资期限等 。
4、在我国推行股份制试点过程中,如何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是企业改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议题之一。“新三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建立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老三会”则是在传统国有企业体制中存在的党委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
我国现行《公司法》采用的是单行法典的立法体例,即以一部统一的《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法律。
作为单行法,我国《公司法》选择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所有公司以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
二、公司法的基本结构
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以“公司全生命周期”为主线,围绕设立、运营、治理、变更到终止等环节展开。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主要包含以下章节:
第一章 总则规定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公司法律地位(企业法人)、股东责任形式等。
第二章 公司登记明确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及程序。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范股权转让规则,包括优先购买权等。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原则与程序
第二节:股份转让限制(如发起人股份锁定期)
第七章 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治理作出专门安排。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明确任职禁止情形、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第九章 公司债券规定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程序及转让方式。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要求建立财务制度,规范利润分配顺序(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第十一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规范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如股东会特别决议)及债权人保护机制。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列明解散原因(如章程届满、股东会决议等)及清算流程。
第十三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规定其设立登记、经营规则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规披露等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包括法律施行日期、与旧法衔接等。
综上,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为“单行法典”模式,是调整公司法律关系的核心、统一、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1)民法:
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现上成了民法上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重其自身的特殊性。
(2)证券法:
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姐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当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是市场要素的界定和规范,证券法重心在市场交易的关系调整。
(3)破产法:
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
(4)企业法:
要正确处理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区别:
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
公司法:是一部具体的法律,专门调整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解散等法律关系。其核心是规范具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
企业法:并非一部单一法律,而是调整各类企业组织的法律规范总称,属于广义的法律概念。它涵盖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
补充重点:
理论上的关系是包含关系:公司法属于企业法的组成部分。换言之,企业法是“上位概念”,公司法是“下位概念”。
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
在司法实践中,若涉及公司,优先适用《公司法》;若涉及非公司型企业(如个体工商户),则适用《民法典》关于个体经营的规定或《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补充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订版为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1、我国《公司法》生效后,其他企业法(如《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在法律体系中依然有效。
2、从公司法发展的历史角度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大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
- 法国法系:以成文法为核心,强调法典化,公司法通常纳入商法典之中,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
- 德国法系:同样属于大陆法系,但更注重法律体系的严谨性与逻辑性,公司法在商法典中有详细规定,并对有限责任公司(GmbH)等特殊形式有专门立法。
-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导,公司法强调契约自由与股东自治,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法通过大量司法判例逐步发展,美国尤以特拉华州公司法为全球典范。
未完待续,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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