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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审核鉴定主体
审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审核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及执业禁止的情形。
二、审核鉴定对象
三、审核鉴定程序
审核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注意】审核鉴定过程是否有人为干预或干扰,如审查调查人员不能对鉴定人进行技术上的干预,更不能强迫或暗示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作出某种不真实的倾向性结论。
四、审核是否有必要进行真伪鉴定、材质鉴定
一般情况下:
收受书画、文物、邮票等特殊物品的,在价格认定前需进行真伪鉴定。
收受金条、玉器、木材类等物品的,在价格认定前需进行材质鉴定。
对名酒、名牌包等,在目前尚无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人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相关生产、销售企业进行真伪甄别后,再委托价格认定部门进行价格认定。
五、审核是否有必要进行价格认定
【注意】有的涉案财物的购买或者交易时间与犯罪行为发生时间距离较远的,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将购买或者交易价格作为涉案金额认定。
六、审核鉴定基准日是否准确合理
【注意】在无法查清犯罪时间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认定方法,在价格认定方面体现为认定违纪违法或犯罪时间段内的最低值。
七、审核鉴定意见告知程序是否规范
既要告知真伪鉴定情况,也要告知价格认定情况;既要告知鉴定结论,也要告知鉴定的内容和经过。对于一个鉴定意见中包含多个物品或者检材的多个鉴定结论,可以采取附表形式,列明告知的详细物品特征及鉴定意见。
可视情制作鉴定意见告知笔录,载明告知权利义务、鉴定内容和结论的过程等内容,以及被告知对象的意见,配合《鉴定意见告知书》体现告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告知范围应规范。如涉嫌受贿问题的鉴定意见,一般应告知被调查人、行贿人,结合个案情况确有必要的,还应告知其他利害关系人。
八、审核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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