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要任务,民法典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民法典,观策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增设民法典学习专栏——“于律师的民法典学习笔记系列”,每周定期推送涉民法典重点法条的相关解读内容汇编,为实务工作者学好、用好民法典提供参考依据,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不断努力前行!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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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将本条规定的承揽形式也称作“原承揽”,与之相应,《民法典》第 773条规定的承揽形式为“次承揽”。
重点法条
第七百七十六条 【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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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P954 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本条中"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既包括按照所提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根本无法实现承揽目的的情形,也包括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本身明显不合理,不符合一般意义上同类工作的标准或要求。
重点法条
第七百八十条 【承揽人工作成果交付】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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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一书P965 技术资料主要包括使用说明书、结构图纸、有关技术数据。质量证明包括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工作成果质量的数据、鉴定证明等。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外,还应当交付工作成果的附从物,如工作成果必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等。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尚有剩余,承揽人也应当退还定作人。
重点法条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时承揽人权利】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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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下册)》一书.P976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与合同法的规定相比,增加了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权拒绝交付"的规定。之所以增加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在承揽人提供所有工作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况下,由于工作材料及在此基础上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很难作为"定作人的动产"由承揽人占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严格来说并不符合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此时,为保证承揽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增加规定了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可以拒绝交付工作成果。二是,增加这一规定,意味着承揽人在定作人到期未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2.最高法民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一书P1873 承揽人除依照原规定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之外,还有权拒绝交付。增加规定的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的权利,是承揽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P1877 《合同法》规定的承揽人享有留置权,是一种物权救济方式,但并未就承揽人可以主张债权救济进行明确,某种程度上具有一定缺陷。为此,为了弥补承揽人作为债权人合同救济权利的缺陷,尊重和保障承揽人的自主选择权,本法对《合同法》第 264条进行修订,具体来说,就是明确规定了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情况下,承揽人可以自由选择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者拒绝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享有留置权为物权救济不再赘述,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这一行为,应理解为承揽人向定作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P1878 应当注意的是,承揽人拒绝交付工作成果,与承揽人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工作成果,对于定作人而言,在实际效果上并无区别,但承揽人行使这两项权利的基础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性质不同。留置权属于物权,承揽人拒绝返还工作成果是基于法定担保物权的内容,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一种效力,只能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即定作人行使,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发生原因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而同时履行抗辩权则是双务合同中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是合同权利的具体内容。三是所保护的债权不同。留置权所保护的债权,与留置的标的物具有同一法律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所保护的债权,必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需有对待给付。四是法律后果不同。留置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定作人的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定作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承揽人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对抗定作人的债务履行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履行前,自己可以拒绝其享有的履行请求,但没有实现债权的效力。五是消灭的原因不同。承揽人自承揽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接受定作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而在承揽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场合,只要定作人债务未履行该权利便不会消灭。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承揽人明知定作人无权处分却仍然对工作成果进行加工承揽的,承揽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是否有权主张留置权或者同时履行抗辩权 承揽人明知定作人无权处分仍与定作人签订承揽合同侵害所有权人利益构成恶意串通的,承揽合同无效,承揽人不得依据无效的合同向定作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主合同无效,担保物权无效,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亦无权行使留置权。
3.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使留置权,如果承揽提供定作物材料的,完成的工作成果尚未交付,承揽人仍是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人,此时承揽人并非行使留置权,而是通过拒绝交付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另外,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包括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生产工具等物。
-摘自2024年10月5日至正研究公众号文章《承揽合同纠纷要素式审判指引|上海二中院》
于雷律师
合伙人,法律硕士
5年大型企业法务经验
11年法院民商事审判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