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实施概述
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按法定程序,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查是否准予其开展特定许可活动的过程。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一)行政机关实施
最主要的主体,须由具备许可准予权的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实施。
(二)授权实施
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特别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实施许可(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考试并颁发证书)。
注意:只有法律、法规可授权,规章无权授权(授权无效)。
(三)委托实施
1.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内,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许可。
2.本质:委托者找帮手,被委托者无独立主体资格,后果由委托者承担。
3.细节: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不可委托企业或协会)。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内容)。
(四)办公方式改革
1.一个窗口对外:一个行政机关内多个机构办理许可的,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和送达。
2.集中办理: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决定由一个机关行使多个机关的许可权(权力所有权转移)。
3.联合办理:多机关办公地点集中到政务审批大厅,但仍需分别打交道。
4.统一办理(并联审批):主办机关统一受理,再转告其他机关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权力所有权不转移)。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
1.方式:书面(含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2.代理:可委托代理人,但依法须申请人亲自到场的除外。
3.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免费提供,不得收费;格式文本不得包含无关内容。
(二)受理
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受理:符合条件即受理。
2.补正后受理:可当场更正错误→允许当场更正。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注意:补正通知书属于阶段性行为,不可诉。
3.不受理的情形:(1)事项依法不需许可。(2)不属本机关职权(应告知向其他机关申请)。(3)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4.书面凭证: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应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1.许可审查: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实质内容。
2.听取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申辩。
3.材料报送:需跨级审查的,上级不得要求重复提供材料。
(四)决定
1.决定时限:
(1)单个许可: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告知理由)。
(2)统一/联合/集中办理:不超过45个工作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告知理由)。
(3)跨级许可:下级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2.其他:(1)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2)听证、招标、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3)准予决定与颁证时限不同:准予后10日内颁发、送达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印章。
3.决定形式:
(1)要式行政行为:准予或不准予均须书面。
(2)准予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查阅);不予决定不公开。
4.决定效力:
(1)全国性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原则上全国有效,也可限制在一定区域(如法考C证)。
(2)地方性许可(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一般仅在本区域有效。
(五)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准予决定后10日内颁发、送达加盖印章的许可证件,或在设备、产品上加贴标签、加盖印章。
注意:并非所有许可决定都要颁发许可证。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一)听证范围
1.依职权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公告。
2.依申请听证:涉及重大私人利益→依申请举行。
(二)听证程序
1.听证期限(“5207”谐音记忆):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必要时公告。
2.听证主持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与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曾参与审查该许可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主持人(但可作为机关代表参加)。
3.听证笔录:
(1)应当制作笔录,经参加人确认后签字或盖章。
(2)唯一依据: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不得在笔录外另觅证据。
4.听证公开:应当公开举行。
5.听证免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知识体系图如下: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一般程序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