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的手段
(一)检查方式
1.行政机关可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2.行政机关可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3.检查时可查阅或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如实提供。
(二)记录与归档
1.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予以记录。
2.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3.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三)检查规范
1.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财物。
3.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监督检查的后果
(一)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1.责令改正
针对被许可人未履行许可义务的情形。
(1)资源利用特许:未履行开发利用义务→限期改正。
(2)市场准入特许:未履行普遍服务、廉价服务、持续服务义务→限期改正。
(3)重要核准事项(如电梯、锅炉、索道):存在安全隐患→立即改正。
知识点拨:前两种为“限期改正”,第三种为“立即改正”。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2.吊销许可证
适用于当事人在实施许可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知识点拨:吊销许可证属于行政处罚。
(二)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1.有权撤销的机关
(1)许可决定机关。
(2)许可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3)法院。
(4)被越权机关。
2.撤销理由
(1)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许可决定: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④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⑤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2)被许可人违法: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
3.许可撤销后的处理
(1)行政许可溯及既往失去效力。
(2)因行政机关违法导致撤销,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赔偿。
(3)因被许可人欺骗、贿赂取得许可:①不予赔偿;②对被许可人处罚;③若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
【注意】未遂情形(审查中发现隐瞒或虚假材料):①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②警告;③若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
(三)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撤回
1.适用情形
(1)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法律效果
(1)自许可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2)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行政补偿)。
知识点拨:撤销→赔偿;撤回→补偿。
3.补偿的具体要求
(1)补偿程序:
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不服补偿决定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标准:①实际损失标准(一般许可):成本+合理预期利润。②实际投入标准(特许):仅实际成本(不补偿预期利润)。③法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可适用调解(参照行政赔偿案件调解规定)。
(四)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注销
1.适用情形(许可效力丧失)
(1)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3)组织依法终止。
(4)许可被撤销、撤回,或许可证件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2.形象理解:
注销是程序性行为,本质是“加盖注销章”或“撕毁许可证”,防止失效许可证被继续使用。
(五)撤销、吊销、撤回、注销的区别
1.撤销vs吊销
撤销:许可行为本身违法(违法因素在获得许可过程中)。
吊销:许可行为合法,事后有违法行为。
2.撤销vs撤回
撤销:许可自身违法(“骨子里有坏基因”)。
撤回:许可合法,因客观情况变化丧失存在基础(类似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
3.注销vs其他三者
注销是程序性行为,其他三者是实体性行为。
撤销、吊销、撤回后,均需办理注销。
三、许可实施与监督检查的收费
(一)收费原则
1.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许可事项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知识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有权规定收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规定。
(二)收费管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费的,须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
2.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
3.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所收费用。
知识体系图如下:
三、行政许可实施和检查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