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将自己的斡旋行为与他人的财物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法条依据:第388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二、基本要点
(一)行为主体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斡旋者)。不包括单位。
(二)罪名认定
罪名并非“斡旋受贿罪”,而是受贿罪
(三)保护法益(双重)
1.直接保护的法益:斡旋者职权影响力的不可收买性
2.间接保护的法益: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注: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正是为了间接保护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三、构成要件
(一)犯罪成立条件
许诺为请托人实施斡旋行为,许诺谋取不正当利益,基于上述许诺,索取或收受财物。
(二)犯罪既遂条件
收到数额较大的财物
四、关键注意点(重点)
(一)只要求“许诺”斡旋行为
1.不要求实际实施斡旋行为,不要求终端办事人许诺办事,不要求终端办事人办成事。
2.理由:请托人花钱购买的是斡旋者的斡旋行为,而非终端办事人的办事行为。只要斡旋者许诺“办事”,就已破坏“斡旋者职权影响力的不可收买性”。
(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性质
属于主观要求,不要求客观上存在不正当利益(多数说)
法益侵害标准:
1.间接保护法益“终端办事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2.不要求遭受现实侵害或具体危险
3.只要求遭受抽象危险
4.当斡旋者许诺“给钱,就为你谋取不正当利益”,该间接法益即遭受抽象危险
五、共犯问题(复杂模型)
基础事实模型
甲(请托人)为让税务局局长丙非法减免税款,送给财政局局长乙100万元。甲对乙说:“这笔钱,你自己看着办,只要办成事就行。”乙答应办事,收了100万元。
(一)模型一:乙向丙游说,给丙60万元,丙收钱许诺办事
1.丙的责任
构成普通受贿罪,既遂数额:60万元。
2.乙的责任
(1)向丙送钱的行为:构成丙受贿罪的共犯,构成行贿罪(与甲构成共同正犯),两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收甲钱的行为: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既遂数额: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若乙将100万元全部给丙,则乙的斡旋受贿罪无既遂数额,构成犯罪未遂。乙收甲钱行为与给丙送钱行为属于原因与结果的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3.甲的责任
对乙构成行贿罪,既遂数额:40万元(受贿数额=行贿数额),对丙构成行贿罪(与乙为共同正犯),既遂数额:60万元,甲的一个送钱行为构成两个行贿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模型二:乙向丙游说,称自己收了甲100万元,希望丙不收钱但办事,丙知晓后未要钱但仍办事
丙的责任:构成受贿罪,既遂数额:100万元,理由:受贿罪的“收钱”包括为自己收钱,也包括为第三人收钱。
六、罪数处理原则
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如行贿、诈骗等)可能构成想象竞合或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