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林木的犯罪(第345条)
区分原理
1.盗窃罪=A(非法占有他人林木,侵犯财产权)
2.盗伐林木罪=A+B(破坏生态环境)
3.滥伐林木罪=B(破坏生态环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盗伐林木罪
1.行为公式
盗伐林木罪=盗窃罪+破坏生态环境。
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
2.行为对象
一般以盗伐活着的、成排成片的林木为对象,方能达到破坏生态环境的程度。
以下对象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但可能构成盗窃罪:
(1)盗窃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
(2)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
(3)盗伐枯死的林木。
3.行为方式
除砍伐外,以下方式也属于盗伐:
(1)将树木整体挖走,移植至他处,虽树木未死,但破坏原产地生态环境;
(2)剥树皮、掘根、采种、采脂等行为,导致树木死亡。若未导致树木死亡,不构成盗伐林木罪,但可能构成盗窃罪。
4.转化抢劫罪
盗伐林木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转化为抢劫罪。
(二)滥伐林木罪
1.行为公式
滥伐林木罪=破坏生态环境,且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类型
(1)无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
(2)虽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规定采伐林木。
3.行为对象
既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也包括他人所有的林木。
滥伐枯死的林木,不构成本罪。
4.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无非法占有目的,因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若同时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1.行为对象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部分人工繁殖的动物(如人工繁殖的大熊猫),但以食用为目的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不属于本罪对象。
2.行为方式: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包括动物制品)。
具体认定:
(1)猎捕:猎捕后立即释放仍构成猎捕;取出部分器官后放回自然不属于杀害,但仍属猎捕行为。
(2)收购:动机不限,可基于销售或自用。
(3)运输:若无法益侵害,如动物园运送动物交配、居民搬家运输祖传野生动物制品,不构成本罪。
3.罪数处理
(1)实施多个行为(如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仍定一罪。
(2)使用爆炸、投毒、电网等方式猎捕杀害,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与本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先猎捕杀害再走私出境,或先走私入境再杀害的,与本罪和走私珍贵动物罪并罚。
(4)直接向走私者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以走私珍贵动物罪论处。
三、污染环境罪(第338条)
行为方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
1.主观要件
故意。
2.既遂标准
严重污染环境。
多人共同排放,虽无法查明具体哪一行为造成污染,但属重叠因果关系,均构成本罪既遂。
3.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