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全国统一执行的国家标准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发布时间:2017年8月31日,实施时间:2018年3月1日,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性质: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核心技术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学习笔记
1.工程造价鉴定概述
2.鉴定项目的委托、接受、终止
3.基本要求
4.鉴定依据
5.鉴定
6.鉴定意见书
7.档案管理

3.1鉴定资格
鉴定机械:应当是取得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鉴定人:应当是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造价工程师。
3.2 鉴定要求与监督
鉴定要求:鉴定人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执业准则和职业纪律。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鉴定监管: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发现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行为的,应责成鉴定人改正。
3.3 鉴定组织
人员水平要求:鉴定人应专业对口、经验丰富。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人员作为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人员组成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二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人员告之要求:向委托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载明鉴定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专业及注册证号、专业技术职称。

3.4 回避与承诺
1.回避声明

2.鉴定机构回避
鉴定机构自行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委托:
①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
②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
3.鉴定人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未自行回避,经当事人申请,委托人同意,通知鉴定机构决定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①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鉴定人主动提出回避且理由成立的,鉴定机构应予批准。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吃请或礼物的;索取、借用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当事人有权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但应提供证据,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
遵守民事诉讼法(或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廉洁、高效、公平、公正的作出鉴定意见。
3.5 鉴定准备
了解案情:全面把握、认真研究、抓住重点。
制定方案:包括鉴定的依据、应用的标准、调查的内容、工作进度计划、需要当事人配合完成的工作等。
3.6鉴定期限

3.7 执业规定
1.鉴定机构应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规定对鉴定工作实行审核制。
2.鉴定机构应建立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监控证据材料的接受、传递、鉴别、保存和处置。
3.鉴定人应建立《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将鉴定过程中每一事项发生的时间、事由、形成等进行完整的记录,并进行唯一性、连续性标识。

3.8 出庭作证
1.出庭作证事项
①鉴定人经委托人通知,应当依法出庭作证。
②应携带身份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在委托人要求时出示。
③鉴定人应客观、公正、有针对性地回答与鉴定事项相关的问题。
④鉴定人对与鉴定事项无关的问题,可经委托人允许,不予回答。2.不出庭的法定事项
鉴定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的事由不能出庭作证的,经委托人同意后,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3.擅自不出庭的后果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的,应当返还。
3.9保密
保密内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案内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保密过程:以保守案内秘密最为重要,鉴定人保守秘密的义务贯穿于整个鉴定活动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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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一级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高级工程师
历经施工、咨询、地产、设计院四大核心平台历练,深耕工程建设全链条领域,具备多维度专业视角与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经验,专业可靠,经验全面。
联系方式:17391805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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