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整体办案流程(五大步)
立案 → 侦查 → 审查起诉(检察院公诉) → 审判(法院开庭) → 执行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报案、举报、控告)
1. 核心区分(⭐️必考点)
(1) 报案
主体:一切单位、个人均可
内容:泛泛指出“出事了”,不要求指明具体嫌疑人
【举例】打110说“杀人了、快来”,只说案件发生,不说谁干的。
(2)举报
(3)控告
主体:仅限被害人(控告人=被害人)
内容:详尽具体,明确侵害自己的人及事实
2. 易混区分:被害人既可以报案,也可以控告
只说“我被害了,快来救我”(笼统)→ 报案
说清“谁、因何、如何伤害我”(详细)→ 控告
3. 形式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均可书面,亦可口头
三、立案的条件
1. 有犯罪事实发生
2.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 符合管辖范围
立案三大“不要求”(⭐️高频坑点)
1. 不要求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 不要求知道犯罪嫌疑人身份
3. 不要求嫌疑人已经到案
【举例】公安机关接到凶杀案报案,不知凶手是谁、未抓到人,仍可立案。
四、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 公检法的义务: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应当先接受,而非先立案。
2. 立案前:初查(初步调查核实)
(1)初查 vs 侦查
⭐️核心考点:初查只能用【任意性措施】,禁止【强制性措施】
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辨认、调取证据材料→ 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技术侦查(监听等)→ 限制人身/财产,带有强制力
【判断题】 1. 立案前可对嫌疑人讯问❌️立案前只能按证人询问,不能按嫌疑人讯问 2. 立案前可监听电话❌️技侦属于强制性措施 3. 立案前可扣押证人手机❌️扣押属于强制性措施 |
五、立案监督(⭐️本章最重要考点)
监督对象:公安机关该立不立、不该立而立
监督主体三类:
1. 控告人(被害人)
2. 行政执法机关
3. 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一)控告人(被害人)的救济
1. 向同级公安申请复议 → 不服可向上级公安复核
2. 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3. 向法院提起自诉(公诉转自诉)
坑点1:只有被害人/控告人可救济,报案人、举报人无权
【案例】环卫阿姨发现弃婴报警 环卫阿姨:报案人 公安机关对大学生父母未立案 阿姨不服,申请复议/复核/监督
→ 结论:无权救济 → 原因:救济权仅限被害人(弃婴),报案人无救济资格。 |
坑点2:区分“不立案”与“撤销案件”的救济
被害人救济随阶段不同而不同:
1. 立案阶段:对不立案不服→复议/复核+检察监督+自诉
2. 侦查阶段:对撤案不服→只能自诉,不能复议、不能检察立案监督
3. 审查起诉对不起诉不服、审判对无罪不服,救济方式均不同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救济
救济方式:3日内→向同级公安申请复议
公安:3日内作出决定
【关键区别】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同级复议,没有上级复核。
(三)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四步必背顺序)
发现公安该立不立 / 不该立而立:
第一步:书面说理
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立案理由。
| 【判断题】检察院发现应立案可直接通知立案❌️必须先要求书面说理 |
第二步:通知撤/立(非建议)
理由不成立 → 经检察长决定 通知立案/撤案
【判断题】检察院应建议公安立案❌️法律用语是通知,不是建议。 |
第三步:书面纠正违法
公安逾期不立案、不撤案、不复议复核→ 检察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四步:协商上级
仍不纠正 → 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处理
【注】必须按以上1→2→3→4顺序,不能跳步
【例题1】大汪目睹大俊打大漂亮,公安以家庭纠纷不立案,大汪申请复议。❌️大汪是报案人,非被害人,无救济权。 【例题2】税务局移送逃税案,公安不立案。税务局对此不服,想先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同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还不满意,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行政执法机关(税务局)只有同级复议,无上级复核。 【例题3】大汪被抓伤,公安立案后因未达轻伤撤案。大汪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已立案并在侦查阶段撤案,不属于“不立案”,不能用立案监督,只能自诉。 【例题4】卢某坠楼,公安不立案,父母请求检察监督 A 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理由✅ B 拒绝受理❌被害人近亲属可申诉,必须受理 C 检察院直接立案交公安侦查❌检察院只能监督,不能直接立普通刑事案件 D 建议公安立案❌应为“通知”,不是“建议” 【例题5】检察院发现公安应立案,直接发纠正违法通知❌️未按顺序,应先书面说理,再通知,再纠正违法。 |
【本章知识点总结】
1. 收材料:区分报案/举报/控告,均可口头书面
2. 初查:只能任意措施,禁止强制手段
3. 做决定:立案三条件,三大不要求
4. 受监督
被害人:不立案可复议/复核/检察/自诉(无顺序)
行政执法机关:仅同级复议
检察院:说理→通知→纠正→协商上级(严禁跳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