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行政法中涉及的【听证程序】一次性讲清楚!
行政法这个科目中有几个特别容易混淆,其实理解了立法的本意和背后的法更,会是好拿分却不难的知识点。但是,人的记忆25岁后就步入下行阶段,再也没有几岁十来岁那样年纪,即便啥也不懂,只要跟着老师咿咿呀呀念上三五遍,就能滚瓜烂熟的记在心里,直到成年甚至老了,还能记得最初背过的“床前明白光,疑是地上霜......”年纪大了,忘记就是硬伤,对于备战法考这项海量需要背诵忘记的考试来说,无疑是个痛苦的过程,还好,法考圈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最好办法就是在简单的重复中,获得成功。不会做题,知识记忆的不精确、重复做题、看书、看解析的遍数不够。好了,下面进入今天的主题:行政法这个大科目中,因为没有行政法典,所以散乱在各个行政领域的行政法规、 规章多如牛毛。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听证”的情形并不十分明确,只是概括性的描述了2种情形: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许可案件,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公告,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听证;②涉及个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许可案件,前提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5日内申请听证,行政机关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简记5,20,7)。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听证”的情形,有具体的详细描述,包括:①行政处罚领域,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资格证件、责令关闭、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②治安处罚领域,吊销许可证件、停产停业整顿、罚款4千元以上、对未成年人执行拘留的案件(简记:处罚降级吊证件、责令关停限从业;治安吊停罚4千,拘留小孩子要听证)。行政复议法,规定需要听证的情形也比较模糊,只有“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才需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审理。复议考察的重点不在听证情形,而在于听证人数1主持+2听证员+1记录员,以及复议机关、被申请人等内容。行政强制法中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一个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听证,一个是已经到行政行为的最末端“执行”,前面的许可、处罚、复议,该听证的都听过了,所以没有必要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