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抗辩;且法律对仲裁时效无规定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劳动仲裁时效可参照适用此规则 | |
1.核心裁判观点 文章的核心结论是: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将公司技术秘密信息发送至个人邮箱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采纳了保密协议中事先约定的赔偿金额作为重要参考。
2. 实务经验与建议 文章基于此案例,向企业和员工双方提供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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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
实务要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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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明确了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一种情形——当公司注销,其股东通过清算报告等文件承诺承担公司遗留债务时,可被视为公司原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约束该承诺股东。 法理基础:主要参照了仲裁协议随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的法规精神,强调了程序权利义务与实体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的原则,以保障争议解决方式的稳定性和相对方的合理信赖。 实践对比:文章评析部分指出,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的处理方式并非完全统一。例如: 类似扩张:有法院参照关于“权利义务继受人”的规定作出类似认定。 直接认定:有法院认为股东的承诺本身就是同意按原方式解决争议。 否定扩张:也有法院在无法认定股东为公司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否定仲裁协议对股东的约束力。 关键启示: 本案的裁定结果对商事主体,特别是公司股东具有重要警示意义: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如果股东出具了承担公司遗留责任的承诺文件,则很可能需要同时“继承”原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因此接受相关仲裁机构的管辖。这突破了严格的仲裁协议签字相对性原则,是基于特定事实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解释。 | |
关于肖像的可识别性:法院认为,判断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的标准在于形象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即社会一般公众或特定人群能否将其识别为特定自然人。本案中,换脸后的人物面部特征与原告高度相似,且网络话题和评论显示公众已将其识别为原告,因此满足了可识别性标准。A公司辩称是AI“撞脸”,但因其未能复现创作过程以完成举证,法院未采纳其意见。 关于被告A公司的侵权责任:法院认定A公司作为专业短剧制作方,对行业及原告知名度应有认知,理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侵权后果。在未获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其行为构成故意侵权,应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B公司的侵权责任:法院指出,取得著作权授权并不能成为侵犯肖像权的免责理由。B公司作为发布者,对其发布的内容负有合理审查义务。鉴于短剧时长较短、原告肖像辨识度较高,B公司未加审查即予发布,未尽到注意义务,同样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案件启示): 文章最后通过“法官说法”部分强调了行业规范: 对制作者而言,技术中立不豁免责任,不得以“技术巧合”为名侵害他人权利。 对发布者而言,不能仅以“取得授权”或“未参与制作”为由免责,必须对内容履行与其传播模式、所涉人物知名度等相匹配的合理审查义务,特别是对明显的AI处理内容。 | |
文章从“侵权前”和“侵权后”两个阶段为企业提出了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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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车位操作具有一定专业性和风险,操作者应严格遵守规程、尽到注意义务,而管理者不能仅凭警示标识和免责协议规避责任,应通过有效培训、指导和技术手段确保安全,双方共同谨慎才能维护停车安全。 | |
家中漏水是客观事实,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通过媒体曝光属于维权行为。在此过程中,本人并未直接发表贬损侵权方名誉的言论,报道也对的个人信息(如脸部)进行了处理。因此,法院认为不能认定存在侵犯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文章最后通过法官说法进行了总结,指出在互联网时代,行使社会监督权与侵犯名誉权之间有明确界限。正当监督应基于事实进行理性表达,而侵权则是脱离事实的恶意攻击。判断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言论内容是否基本属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恶意,以及行为是否超出了合理限度。法律保护公民正当的监督举报权,但禁止以“维权”为名行“侵权”之实。 | |
我国法律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追究“开盒”及相关行为的责任: 民事责任:构成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等,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行政责任:可能面临最高十日拘留,并处或单处罚款。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可构成此罪。 个人防护与维权建议: 预防措施(筑牢“防火墙”): 谨慎在网络上分享含个人信息的图文,确需发布应对关键信息打码。 管理手机应用权限,关闭不必要的授权。 警惕网络钓鱼陷阱,不轻信、不乱点链接、慎用公共Wi-Fi。 注意社交边界,不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 维权步骤: 固定证据:第一时间对侵权内容进行截图、录屏,保存好发布者、时间、内容等关键信息。 平台投诉:立即向相关网络平台举报,要求删除侵权信息、冻结账号。 报警求助:若遭遇现实威胁、骚扰或信息被出售,应立即报警。 法律诉讼: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 |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复议裁定中认为,虽然《民法典》规定债权可以转让,但该转让行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张某在自身债务清偿能力本已不足的情况下,无偿转让其重要的责任财产(即其对某利公司的债权),这种行为直接减损了其对外偿债能力,存在恶意规避执行的重大嫌疑。因此,法院裁定,对于这种从形式上即可发现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无偿转让,不宜直接将被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某强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 文章进一步总结了实务要点,指出执行程序中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审查,虽然不宜对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实体效力审查,但对于明显无偿且涉嫌规避执行的转让,法院应保持审慎,不予支持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 相关延伸: ((2022)最高法执复18号):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划转给第三人,导致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 |
基于对“孙俊岗”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77号裁定)的分析,文章阐述了以下几点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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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确定案由? 1.1自行选择:可参照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选择。该规定共有1055个案由(分为四级),建议优先适用最具体的第四级案由。 1.2寻求帮助:可前往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咨询,或利用网上立案系统的下拉菜单选择。 1.3处理复杂情况: 诉讼涉及多个并列法律关系→ 并列确定案由。 法律关系有主从之分→ 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发生请求权竞合(如违约与侵权竞合)→ 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其一确定案由。 2.常见问题澄清: 2.1案由选错怎么办? 在立案阶段,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案由不准确通常不影响立案。审理中法官发现不符可依职权变更。 2.2可以为了选择管辖法院而编造案由吗? 绝对不行。虚构案由可能导致不予受理、移送管辖甚至驳回起诉,必须根据真实法律关系确定。 2.3不同案由的影响:影响适用的法律条文、争议焦点、举证责任以及管辖法院的确定。例如,违约案由和侵权案由的管辖规则可能不同。 2.4案由与诉讼费:财产类案件(如借贷、买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非财产类案件(如劳动争议、确认合同效力)通常按件收费,差别可能很大。 | |
文章将《庭审准备》的内容总结为以下五项核心工作: 1.案件事实梳理:这是准备工作最基础的一步,目的是熟悉全部案情。建议采用表格形式,按照“时间-事项摘要-具体内容-备注”的格式进行记录,确保事实具体、完整,以便应对法庭上的任何细节提问。 2.请求权基础/抗辩要点: 对于原告,应围绕诉讼请求,明确其法律依据(法条)和事实依据,审视己方主张的逻辑严密性以及潜在的薄弱环节。 对于被告,则应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梳理并撰写己方的抗辩要点。 3.归纳争议焦点:在完成前两步后,应聚焦于案件的核心争议。文章强调争议焦点的归纳应围绕相关法律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展开,既不能过于笼统,也不宜过分细节化。建议参考邹碧华的《要件审判九步法》。 4.重点法律问题检索:对于案件中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需要进行检索。应将检索到的法律规定、裁判案例、学术观点等摘录到《庭审准备》中,便于后续使用。 5.调解方案:建议提前与当事人商议并书面确定调解方案,至少应包含“最不利方案”、“最有利方案”和“最可能被接受的方案”三个层次,以便在庭审调解环节有条理地进行沟通。 最后,文章指出,完成《庭审准备》后,可将其中的内容拆分、细化,修改整理成更正式的文件提交给法庭,例如: 将“案件事实梳理”整理为提交给法官的“大事记”。 将“请求权基础/抗辩要点”与“争议焦点”整理为“代理词”的核心内容。 将“重点法律问题检索”整理为“类案检索报告”。 |
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或法官会议讨论结论。主要观点总结如下: 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 在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依证明责任规则判决,不应既驳回诉讼请求又告知另行主张权利,否则构成拒绝裁判。可就事实已清楚的部分先行判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该权利是法定优先权,不因所建房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网签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发包人知情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实际施工人、违章建筑的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范围:《建工解释(一)》第43条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仅限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合同无效的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应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集体土地开发商品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违反公开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 程序性问题的处理: 二审指令一审审理曾被驳回起诉(程序性驳回)的案件,原合议庭可继续审理,不违反回避规定。 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仍可依法申请再审。 执行异议与强制执行: 错误汇款:案外人以被执行人账户内资金系其错误汇款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其可另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账户借用:案外人以其系账户借用人和资金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原则上不予支持,相关风险由借用人自行承担。 代位权限制:购房消费者的债权人无权代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权利专属于购房消费者自身。 其他实体问题: 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为新冠肺炎康复者等为由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歧视,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事争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引发的纠纷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借款利息: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了利率但未明确是月利率或年利率的,属于约定不明而非没有利息,可按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赔偿请求权主体: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死者近亲属,不属于遗产,近亲属之外的民事主体不享有。 农民工工资支付:在多次分包、转包情形下,分包单位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仍有权请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 |
基本原则:鉴定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能随意启动。 例外情形:只有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证明,且该事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规定的五种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之一时,法院才可以依职权启动鉴定。 实践操作:通常,法院应向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启动。法院依职权启动是例外,需严格限制,以防止不当干预当事人举证、增加当事人诉累或造成诉讼拖延。同时,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也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 | |
“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到期无法履行债务”:通常解释为一般保证。 分析依据:这种表述的核心在于“不能”或“无法”。“到期”是修饰“不能/无法”的,其含义是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不能)履行债务。这表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有顺序性,即债权人应当先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只有在主债务人客观上无法清偿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这符合《民法典》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不能如期履行债务”:通常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 分析依据:这种表述的核心在于“到期”、“按期”或“如期”。“不能”是修饰这些时间词语的,其含义是主债务人到期(不按约定时间)不履行债务。这强调的是主债务人不按时履行的行为,而非其客观上无能力履行。这种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没有顺序性,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此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
自诉人强行插队,在与谢某某身体接触过程中有意识挤向谢某某身体一方,其无视自身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谢某某无奈避让且下意识顺手拉拽的行为虽然导致刘某甲倒地,但该拉拽的行为对刘某甲身体轻伤的法益并不具有实害性,不属于刑法需要谴责的危害行为。 |

明德笃行、立己达人,总有人在路上,举薪引领,向光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