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120条)
1.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
恐怖组织具有政治目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备政治目的。
2.构成要件
本罪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或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不要求实际实施了恐怖活动。
3.数罪并罚
犯本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二、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
1.资助的范围
资助仅限于物质性资助,不包括精神性支持。
2.帮助行为的正犯化
本罪将帮助行为独立成罪,作为实行行为处理,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不依赖共犯从属性。即使被帮助者不构成犯罪,帮助行为本身也独立构成犯罪。
(2)可成立教唆犯、帮助犯。对帮助行为本身进行教唆或帮助的,可成立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3.既遂标准
本罪既遂不以恐怖活动实际发生为要件,只要资助被恐怖组织接收,即构成既遂。
三、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
1.行为类型
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其他工具;
(二)组织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组织或人员联络;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其他准备。
2.预备行为的正犯化
本罪将传统的预备行为独立成罪,作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3.共犯的成立
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可成立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前提是被教唆或帮助者实施了本罪。
4.预备行为的可罚性
为本罪而实施的预备行为,若具有抽象的现实危险性(不要求紧迫或直接),可构成本罪的预备犯。
5.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