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按:《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是为了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而来,目应该说,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从实务角度来说也是迫切的,目前看,诸多政府采购问题,源于采购需求管理不到位。接下来我会用非常笨拙和传统的方式,就是写下我对每一条条文的一些想法,作为政府采购需求方面初步的一些文章。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笔记:进入管理办法的第二章,也就是采购需求的部分,规定的内容这才刚刚开始,本条三款内容,都属于定义或概念。
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立法技术上看,还是很喜欢做定义类规定的,第六条就是如此,第六条大致规定表述了一下采购需求的外延,这里的外延还包含两层,第一个层次说的是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第二层次则是技术要求指的是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或者是服务内容和标准,商务要求则是指交付的时间、地点、付款、售后等等内容。
我倒觉得,虽然采购需求包含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很像平时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但这还不能完全这么一一对应,实际上,笔者认为,采购文件中的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是采购需求在文件中或者评审因素中的具体体现,没有需求,也就没有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恐怕也代替不了采购需求的确定。当然,笔者也不很认同直接用评审因素替代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中的位置。
还有一个重点,就是采购需求的意义,或者说价值,那就是需要实现采购项目的目标,的确,有时候采购人恐怕连采购项目的目标是什么都不太明确,更不用说确定采购需求了。
举个例子,因为笔者本人是律师,涉及律师的采购,都是服务类采购,没错没错,律师也提供不了货物。那么,这时候要确定技术要求,也就是服务内容和标准。服务内容,比如采购人想要律师做什么,日常咨询,还是书面法律意见,审查合同,还是参与各类会议,如果是政府做一个多包组的采购,如果工作做的细致,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应当考虑所有委办局的不同需求,最后通过合并同类项和兜底的方式确定,否则很有可能水土不服。只不过律师的服务,严格来说没有特别明确的标准,更多的是服务内容的确定和采购目标的确定,律师协会出的很多业务指引,并不十分适合作为法律服务的标准。商务部分,也是许多政府采购法律服务要求的重点,比如多长时间内响应,多长时间内出具法律意见,按时出庭,及时沟通和汇报,等等。
当然,货物和工程类的采购,跟服务类采购或者说法律服务采购的情况也并不相同,货物和工程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标类产品,法律服务大部分情况下则是非标类的,但道理都是一样的,第六条规定的的也很清楚,只不过具体到某一个点的时候,有需要有更具体的内容,尤其货物类,更依赖于前期的采购需求调查。
第二部分我可能还写不到第九条的规定,到时候再跟本条进行一下联动。
这里笔者再说一个小小的个人观点,技术要求,是对采购标的本身的需求体现,其实更倾向于通过外部调研的方式确定,而商务部分则更体现采购人本身的要求,虽然也是需要外部调研,但只要自己的要求不过分,倒也没什么。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笔记:采购需求的确定,要依法依规,要合法合规,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比如前些年还新增了公平竞争审查,也包括诸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没办法,政府采购就是框框比较多,这也是跟招投标法之下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区别之一吧。
不但如此,采购需求还有符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前者一般采购人都可以满足,麻烦的是后者,到底什么是实际需要,有时候可能拍拍脑袋就定了,不说每个项目都要调查调研,可能基础了解都不足,用了前些年的采购需求,但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当下的现实情况了,实际需要确定这事儿,很难说有一定之规,需要单个项目,单独考虑,这可能也不光是采购人需要琢磨的,代理机构也得研究。第二款规定就是钱的事儿。这点很重要。笔者最近接触到一些采购项目,工程类的竞争性磋商,预算设置和实际工作内容就不匹配,当年的采购根本就用不完这些预算,采购人就问延期行不行,你说不行吧,预算没用完,延长也不算增加预算,你说能延长吧,当年采购的就是当年那些采购需求,这就是典型的预算太多,采购需求确定的有问题。反过来也是一样,采购需求太高、太多,预算不足。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笔记:采购需求的明确性,是规定好了的要求,这点在第九条做笔记时,笔者还会再聊。
本条也是跟第六条呼应的,第六条提出来的技术和商务要求,确定采购需求的时候一定要逐项明确,并且明确得还得合规,否则就出现差别待遇了,采购文件还得重做,采购需求可能还得改。
至于说“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功能要求越多,价格可能就越高,但预算有限,采购目标还要实现,那要么就增加预算,要么就在能完成目标的前提下减少功能,同样的,质量要求越高、越严,对供应商的能力要求就越高,实现采购目标的风险也会变大,真正能实现它的供应商,报价也会更高,所以,采购需求确定,不是个简单工作,是个系统工程、复杂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