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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按项目简易,适用3%计征增值税。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按项目简易,适用5%计征增值税。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可简易适用5%计征增值税。
5、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简易按5%计征增值税。
6、自2026年1月1日起,自然人、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按简易3%减按1.5%计税。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2025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2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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