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定(《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定义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下列行为之一: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二)保护法益
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多数说认为:若成年妇女自愿被“出卖”,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三、实行行为类型及既遂标准
本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四种类型,均需以“出卖为目的”为前提。
(一)绑架行为
1.包括实力控制、偷盗婴幼儿等
2.行为人主观上须具备两个目的:实力控制的目的;出卖的目的。
3.客观只需实施绑架行为即可成立本罪
4.既遂标准:将妇女、儿童控制到手(即“拐到手”)
(二)贩卖行为
1.适用于不存在绑架行为的情形
2.贩卖行为本身即为实行行为
3.既遂标准:卖掉
4.与赠与行为的区别:看收钱数额是否具有“商品对价”性质
(三)收买行为
1.以出卖为目的的“进货”行为
2.既遂标准:买到手
(四)拐骗行为
1.主要指欺骗手段,不包括暴力绑架
2.既遂标准:卖掉
四、法定刑升格条件(加重处罚情形)
(一)结合犯
1.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
2.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3.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注意:本罪+强制猥亵罪≠结合犯,应数罪并罚
(二)结果加重犯
1.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2.伤亡结果须与拐卖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主观上为过失或为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
4.被害人限于被拐卖者及其亲属,不包括其他第三人
五、相关罪名辨析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第241条)
1.主观上不以出卖为目的
2.既遂标准:买到手
3.罪数处理:收买后实施其他犯罪(如强奸、拘禁等),原则上数罪并罚;收买后又出卖的,以拐卖罪论处;收买后又实施新罪再出卖,若新罪可被拐卖罪吸收,则只定拐卖罪;否则数罪并罚。
4.从宽处罚情形:对儿童无虐待、不阻碍解救→可以从轻;-按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从轻或减轻。
(二)拐骗儿童罪(《刑法》第262条)
1.对象: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
2.行为:使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3.法益:家长监护权+儿童人身自由与安全
4.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拐骗儿童罪:无出卖目的;拐卖儿童罪:有出卖目的。两罪关系为: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出卖目的。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