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罪
(一)概念与法益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246条,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外部名誉。
(二)构成要件
1.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不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侮辱死人但侵害其家属名誉的,可构成侮辱罪;侮辱单位但侵害自然人名誉的,也可构成侮辱罪。
2.侮辱行为:包括暴力和非暴力方法。暴力方式如打耳光、泼粪等,程度较低,不包含故意伤害或杀人。非暴力方式如谩骂、张贴大字报、传播嫁接图像等。
3.公然性:行为必须能为多数人或不特定人所知晓,不要求被害人在场。
4.事实性质: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三)告诉才处理
本罪原则上为告诉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网络实施侮辱行为的,被害人可申请公安机关协助取证。
二、诽谤罪
(一)概念与法益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亦为他人的外部名誉。
(二)构成要件
1.诽谤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或死人,但侵害死者家属名誉的除外。
2.诽谤行为:捏造虚假事实并公然散布。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必须具有公然性,即让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
(三)与侮辱罪的区别
注:若同时构成两罪,优先认定为诽谤罪。
三、诬告陷害罪
(一)概念与法益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主要是人身自由。
(二)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的一般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2.行为对象:必须是存在的、特定的自然人。诬告单位但足以使自然人受怀疑的,可构成本罪。
3.实行行为:捏造事实为预备行为。向司法机关告发为实行行为。
4.诬告内容:必须是虚假的犯罪事实。若因误解或情节差异而告发,不构成本罪。
5.主观故意:须有诬告陷害的故意。错告或检举失实不构成犯罪。
6.既遂标准:司法机关收到诬告材料,足以启动调查程序时即构成既遂。
(三)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四、刑讯逼供罪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录用、委托履职或合同制民警等。
2.行为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其是否实际构成犯罪。
3.行为方式:刑讯+逼供,缺一不可。刑讯指肉刑或变相肉刑。
4.主观故意:须有逼供目的,动机不限。
(二)罪数处理
1.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刑讯人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法律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五、暴力取证罪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广义上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无作证资格人等。
3.行为方式:使用暴力逼取证言。胁迫、欺骗等不构成本罪。
六、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2.行为对象:被监管人,包括未决犯、已决犯、行政拘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等。
3.行为方式:殴打或体罚虐待,情节严重。性虐待触犯强制猥亵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法律拟制
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保护法益
多数说认为保护的是居住者的居住安宁状态,为实害犯。
(二)构成要件
1.住宅:供人起居生活的场所。
2.行为方式。作为:身体非法侵入。不作为:合法进入后拒不退出。
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构成要件
1.信息范围: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活动情况的信息,如姓名、住址、行踪轨迹等。
2.行为方式: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履行职责中获取后出售或提供,从重处罚。
3.情节严重:如组织“人肉搜索”并发布信息。
九、强迫劳动罪
(一)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自然人或单位。
2.行为对象:他人。
3.行为方式。
(1)直接强迫: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2)协助强迫:招募、运送人员等,须以实行者构成犯罪为前提。
注:剥夺人身自由的,可能与非法拘禁罪构成想象竞合。
十、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构成要件
1.行为对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类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危险环境劳动。
3.行为方式:雇用,包括支付或不支付报酬。
4.主观故意:须明知对象为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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