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适用条件
1.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直接或者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罚办法。
2.适用条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即符合刑法第37条的规定。
3.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在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适用。
二、具体种类
(一)赔偿经济损失
1.定义:法院根据犯罪分子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判决或责令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部分或全部损失的措施。
2.适用对象: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
3.性质:刑事附带民事强制处分。
4.适用依据:刑法第36条。
(二)训诫
1.定义:法院当庭对犯罪分子进行公开谴责的一种教育方法。
2.适用方式:当庭口头进行。
(三)责令具结悔过
1.定义:法院责令犯罪分子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重犯。
2.适用方式:书面形式。
(四)责令赔礼道歉
1.定义: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
2.目的:安抚被害人情绪,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五)责令赔偿损失
1.定义: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
2.适用对象: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3.区别:与“赔偿经济损失”不同,前者适用于免刑犯,后者适用于被判刑人。
(六)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定义:法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分子予以行政处罚或处分的司法建议。
2.适用方式:由主管部门具体决定是否采纳。
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适用意义
1.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有助于实现个别化处理;
3.减轻刑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4.强化教育功能,预防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