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II-2章第5条3.2款针对可燃材料的使用作出了详细规定,结合MSC/Circ.1120通函的补充要求,明确了客船、货船在起居、服务等关键处所使用可燃材料的准则。一、通则要求:客船与货船的基础规范
可燃材料的使用规范分客船、货船两类场景制定核心要求,同时设置了桑拿房、客舱阳台等特殊例外情形,核心原则为可燃材料加装需满足发热值、体积、播焰性及烟气毒性相关规定,并以不燃性舱壁、天花板等为基础围闭。
(一)客船要求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及客舱阳台内表面,为“A”、“B”或“C”级分隔加装可燃材料时,其贴面、嵌条、装饰物及装饰板需符合本条3.2.2-3.2.4及第6条(烟气产生和毒性)规定。
特殊例外:
1. 桑拿房内可采用传统木制长凳,舱壁和天花板也可铺木衬板,无需执行3.2.2(最大发热值)和3.2.3(总体积)的计算要求;
2. 客舱阳台无需遵循3.2.3的可燃材料总体积规定。(二)货船要求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不燃性舱壁、天花板和衬板的表面可加装易燃材料的贴面、嵌条等,但该类处所必须由不燃舱壁、天花板和衬板围闭,且加装的可燃材料需符合3.2.2-3.2.4及第6条规定。
二、可燃材料的最大发热值限制
针对3.2.1款规定的表面和衬板用可燃材料,按所用厚度的面积计算,其发热值不得超过45 MJ/m²。
重要豁免:固定在衬板或舱壁上的家具表面,无需满足该发热值要求。
三、可燃材料的总体积管控
若在相关处所使用可燃材料,其总体积需严格遵守以下要求,家具同样不在体积计算范围内:
1. 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可燃贴面、嵌条、装饰物及装饰板的总体积,不得超过各围壁和天花板衬板合计面积上厚2.5mm装饰板的体积;
2. 若船舶配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自动喷水器系统,上述体积限制中可包含用于建立“C”级分隔的可燃材料。
四、外露表面的低播焰性要求
可燃材料的外露表面及隐蔽/不可到达处表面,需按《耐火试验程序规则》满足低播焰性要求,客船与货船的要求略有差异,桑拿房为统一例外情形。
(一)客船低播焰性适用范围
1. 走廊(的环围)和梯道的环围,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桑拿房除外)、控制站的舱壁和天花板衬板外露表面;
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隐蔽/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衬档;
3. 客舱阳台的外露表面(天然硬木甲板铺板除外)。
(二)货船低播焰性适用范围
1. 走廊(的环围)和梯道的环围,以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桑拿房除外)、控制站的天花板外露表面;
2.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内隐蔽/不能到达之处的表面和衬档。
五、总结
SOLAS II-2第5条3.2款围绕可燃材料使用,从通则适用、发热值、总体积、低播焰性四个维度建立了全流程管控要求,核心要点可归纳为:
1. 分船型(客船/货船)、分处所制定规范,特殊区域(桑拿房、客舱阳台)设合理豁免;
2. 两大核心豁免:家具的发热值和体积均不计算,天然硬木甲板铺板无需满足客船阳台低播焰性;
3. 自动喷水器系统可放宽可燃材料体积限制,允许纳入C级分隔用可燃材料;
4. 所有可燃材料使用均需同步满足第6条的烟气产生和毒性相关要求。注:本文为SOLAS II-2第5条3.2款的核心要点梳理,仅作学习参考。船舶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过程中,需严格遵循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相关规定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确保可燃材料使用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