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的特点:1.独立性: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2.排他性: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主刑。
主刑的种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一、管制
1.概念: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并采取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劳动问题:可以自谋生计,不强制劳动,同工同酬。
3.期限问题:
(1)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口诀:323)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4.禁止令:
(1)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
(3)执行期限:可与管制期限相同,也可短于管制期限。
5.社区矫正:
(1)性质: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
(2)执行机构:社区矫正机构。
(3)适用领域:管制、缓刑、假释。
二、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劳动问题: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执行机关:由公安机关就近在看守所执行。
4.期限问题:
(1)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口诀:161)
(2)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三、有期徒刑
1.概念: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2.期限问题:
(1)正常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2)数罪并罚期限: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折抵: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四、无期徒刑
1.概念: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2.特点: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3.执行机关: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
4.适用特点:不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概念: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缓)。
(一)对适用对象的限制
死刑(包括死缓)只能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下列三类人不适用死刑: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认定:指犯罪的时候,不是审判的时候。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对“审判的时候”的理解: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审判、判决后执行期间)。
对“怀孕的妇女”的理解:指在整个羁押期间怀孕过。即便之后流产(自然或人工),也视为“怀孕过的妇女”。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对“审判的时候”的理解:同上,包括整个羁押期间。
例外(可以适用死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包括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死缓制度
1.死缓期间的处理:
(1)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有重大立功: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限制减刑:对下列两类严重的死缓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期限计算:
死缓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注意:判决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2年死缓期间内)
(三)核准程序
1.死刑(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缓: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