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下午,公司召开了第一次安委会会议。作为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我又带着公司安委会成员一起重新学习了《刑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罪行条款。以下是整理的学习笔记。
一、 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4条是安全生产领域最传统、也是最常见的罪名,主要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责任事故罪: 针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伤亡或经济损失的行为。可能的犯罪主体包括所有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及直接作业人员。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主要针对的是管理人员。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第134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杀手锏”条款,其最大的特点是:不出事也能判刑。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物)的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该罪名不要求后果,只看危险性。例如:化工企业在禁火区进行无审批动火作业。将SIS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关闭。虽然当时没发生事故,但法律认定其极易导致群死群伤,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
虽然危险作业罪的刑期相对较短,但一旦判刑,管理人员将失去任职资格(职业禁入),且对个人信用和企业声誉是毁灭性打击。
从“赌运气”转向“守规矩”: 以前觉得不出事故就没事,现在必须意识到,关闭一个报警器、无视一张整改单,可能就已经踏入了监狱的大门。
“危险作业罪”是红线: 这一条是为了倒逼管理层回归现场,真正重视隐患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