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正犯的成立条件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通过实行行为,共同制造违法事实的犯罪形态。其成立条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一)客观要件: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1. “一起实行”与意思联络
判断是否“一起”实施实行行为,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联络。若无意思联络,则为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若有意思联络,则成立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正犯。
2.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共同正犯中,即使只有部分人实施了实行行为,所有共同正犯均应对整体违法结果负责。
理由:意思联络在心理上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具有连带性。
(二)主观要件
关于共同正犯的主观要件,存在不同学说:
1. 要求故意且无罪说(少数说)
主张共同正犯必须具有共同故意,过失行为不能成立共同正犯。若为共同过失,则各自单独处理,遇无法查明时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可能导致无罪。
2. 不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少数说)
认为共同正犯的主观要件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过失亦可成立共同正犯。
虽符合实质正义,但与我国刑法规定不符。
3. 要求故意且有罪说(多数说,法考主流观点)
共同正犯须有共同故意,但若行为人对他人行为有心理性贡献,仍可单独成立犯罪(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既符合形式正义(遵循刑法规定),也符合实质正义(不纵容犯罪)。
二、无法查明情形下的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若无法查明具体由谁造成结果,处理方式因犯罪类型和主观要件不同而有所区别:
1. 故意的同时犯
无意思联络,各自故意犯罪,无法查明时,各自按未遂处理。
2. 过失的同时犯
无意思联络,各自过失犯罪,无法查明时,各自不构成犯罪。
3. 故意的共同正犯
有意思联络,共同故意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均构成既遂。
4. 共同过失案
有意思联络但无共同故意,依多数说,虽不成立共同正犯,但各自对结果负责,构成过失犯罪。
三、共同正犯的种类
共同正犯不仅限于实行犯,还包括其他在犯罪中起关键作用的犯罪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物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指虽未实施实行行为,但通过物理手段对犯罪实现起关键作用的行为人。其作用大于帮助犯,可认定为主犯,按共同正犯处理。
2. 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1)共谋共同正犯。指参与共谋但未实际实行犯罪者,仍对犯罪结果负责,构成共同正犯。
即使未参与实行,亦应对既遂结果负责。
(2)老大指派型共同正犯。指犯罪组织中的领导者指派他人实施犯罪,虽未直接实行,但因其组织影响力,构成共同正犯。若为普通犯罪中的指使者,则可能仅构成教唆犯。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