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以上四种情形是《增值税法》正向列举的非应税交易。这四种情形法理上属于非经营的行为,不征增值税,不需要申报增值税,但其对应进项税额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得抵扣情形,只要不用于其他不得抵扣项目,正常可以抵扣。不征税不同于免征增值税情形,免税行为本来属于应税交易,但是给予免征优惠,需要按规定申报免税销售额,只是应纳税额为 0,其对应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
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从条文理解,《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属于增值税法规定的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但属于经营活动,且取得经济利益,又不属于第六条法定不征税的非应税交易,明确了核心红线,该非应税交易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该类情形实务中常见的有股权转让相关的服务支出、债权转让相关支出、与销售无关的政府补助相关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的“企业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的整体资产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该整体资产转让是否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①该整体资产转让本身属于非应税交易;
②整体资产转让通常是企业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重组等目的开展的商业行为,可视为“经营活动”;
③转让方若取得货币(如转让价款)或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如取得受让方股权等)。
④整体资产转让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定不征税情形。
通过以上分析,整体资产转让外在形式上接近《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其他经营活动型非应税交易”特征,但鉴于其属于国家鼓励的重组行为,其相关进项是否允许抵扣存在重大争议,有待后续明确口径,目前不宜直接认定不得抵扣。但符合2026年13号公告规定资产重组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