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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审查调查工作中,经常遇到冻结或扣押公司股份、高档烟酒、金银制品等财物的情况,一般应当在案件办结后,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变现,但是由于时间因素,一些财物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出现毁损或贬值。《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针对该情形,专门规定了案件办结前先行变现的处置措施。《纪检监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对先行变现做了进一步规范,在坚持国家利益不受损、涉案人不得利的原则下,对存在涉案财物价格波动大、价值易贬损或者后续难以处置等情形的,均可以考虑先行变现。先行变现措施有利于节约办案成本、提升处置效率,有必要对其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适用先行变现的财物类型
适用先行变现的财物主要有以下几类。
1.市场波动较大的“股份类”财物
2.有截止日期的“时限类”财物
3.容易消耗、损毁、变质的“易贬损类”财物
4.后续难以处置的“棘手类”财物
二、适用先行变现的案件范围
原则上,对于违纪、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涉案财物,都可以适用先行变现的处置措施。
1.职务犯罪案件
2.违纪、职务违法案件
3.主动上交的财物
三、先行变现的常用方式
从各地实践来看,目前先行变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拍卖变卖
2.定向转卖
3.当事人回购
四、回购主动登记上交财物时的价格确定原则
在回购主动登记上交的财物时,为避免出现随意定价、标准不一等问题,笔者建议,在不让违纪违法者得利原则的指导下,在确定回购价格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参照鉴定价
2.参照购买价
3.参照市场价
4.参照成本价
【注意】操作中,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回购价格,都必须征求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同意,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涉案财物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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