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寻衅滋事罪 立案标准 社会危害性 治安罚
合同背景:公司提供猪苗+饲料,张三代养;公司断供饲料→生猪消瘦、张三经济损失。
事发经过:张三与朋友李四酒后到养殖公司讨说法;争吵中李四一拳打伤员工面部→轻微伤。
公安机关疑问:是否“无故殴打”,是否立寻衅滋事刑事案件?

随意殴打他人+1人轻微伤→可立案(但需“破坏社会秩序”)。
立案追诉标准同时要求“情节恶劣”——主观恶意大、社会影响坏。

起因明确:经济纠纷引发,非“无事生非”。
场所性质:公司办公区,虽为“他人场所”,但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主观方面:
张三为维权,李四出于“帮腔”;
无“逞强斗狠、耍威风”动机,不符合寻衅滋事“流氓动机”本质。
结果程度:
仅1人轻微伤;
无持械、无多次、无特别弱势群体对象;
现场未出现群众恐慌、秩序瘫痪等后果。

社会危害性是区分罪与非罪核心。
对“事出有因”且能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达到教育、惩戒目的的,不宜动用刑法。
若轻易入罪,违背寻衅滋事“填补严重恶意空白”的立法初衷。


对李四: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情节一般)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张三如未动手可不予处罚。
对张三:经济纠纷引导民事诉讼或调解,警方可出具《民事争议告知书》。
不予刑事立案理由书模板
××公安局不予立案理由书
案件名称:张三等涉嫌寻衅滋事案
经审查:1.纠纷系养殖公司违约断供饲料引发,事出有因;2.殴打行为发生于公司内部,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3.行为人无“逞强斗狠”主观恶意,危害程度显著轻微。依据刑法第13条“但书”及第293条立案标准,决定不予刑事立案,拟按治安案件处理。
××公安局(盖章)
×年×月×日

立案门槛:1人轻微伤只是“数量”条件,还必须“随意”+“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排非口诀:有因→非随意;场所非公共→秩序未乱;无流氓动机→恶意不足;治安可教育→刑法让位。
取证重点:合同、欠料、通话记录、现场秩序视频、围观人员证言、伤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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