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家暴受害者为广义概念,除开常见的夫妻、子女,还包括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女友、男友、继子女等。
部分朋友可能有疑问,男女朋友并未组成家庭,为什么可以算作受害者范围?
在北大包丽案中,作为受害者的包丽,其与施暴者牟林翰系男女朋友关系,包丽由于不堪忍受牟林翰的长期精神打压和虐待,选择在酒店服毒自尽,案件发生后作为施暴者的牟林翰被以虐待罪论处,该案被最高法选进了反家暴典型案例。
随着时代的发展,许多情侣在正式登记结婚前,已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实质上的家庭生活模式;即便未同居,部分情侣也在经济上相互扶持、精神上彼此依赖,呈现出类似家庭关系的紧密联结。因此,若机械地以是否领取结婚证作为判断家庭暴力适用范围的唯一标准,显然有悖于法律本意。故男女朋友属于家庭暴力的保护对象范畴,这有利于切实保障受害者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9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