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调整计算
二、长期资产已抵扣进项税额调整计算
(一)15号公告第七条调整(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调整不得抵扣的)。
第七条调整情形:已抵扣,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第七条调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净值率=当期期初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00%
指标取值: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净值,是指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
(二)15号公告第八条调整(原不得抵扣,改为可抵扣,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改为专用一般计税的,一次性调整可抵扣的;改为混合用途的,先计算调整可抵扣的进项税总额,再分期调整不得抵扣的)。
第八条调整情形:未抵扣,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或者混合用途。
1.改为专用一般计税的一次性调整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指标取值:“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指标的计算取值,同第七条调整计算的取值规定。“可抵扣进项税额”在改变用途当月,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改为混合用途的分期调整计算:先计算出“可抵扣进项税额”,公式同上,但是改为混合用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取值有变化,计算“净值率”的分子“长期资产净值”的取值按第十三条。依此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先全额抵扣,再按第十四条分期调整方法逐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净值=长期资产原值*(1-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调整年限*12)
指标取值: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调整年限,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其他长期资产为5年;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调整年限起始之月起计算;调整年限起始之月,按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例:甲公司2026年3月1日购进一台灭菌设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入账价值600万元,进项税额78万元,2026年4月开始按会计规定计提折旧。因新增生产线,2027年3月15日起,该设备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单位:万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分析:专用于简易计税时,未抵扣进项税额78万元。2027年3月改为混合用途时,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1.净值=600*(1-11/5*12)=490.02(万元),净值率=490.02/600=81.67%(注: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只规定了起始时点,未明确改变用途当月的月份数是否计算在内。因改变当月即可抵扣,当月净值应保留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则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计算至2027年2月更符合15号公告要求)。
2.可抵扣进项税额=78*81.67%=63.7(万元),计入2027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进项税额。2027及其以后年度,还要对已抵扣的63.7万元,按分期调整法在混合用途期间逐年调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3.第七条以及第八条的专用一般计税,这两项调整计算时长期资产净值按会计折旧后的余额。如会计折旧年限大于5年的,仍会有计算调整。
不得抵扣改为混合用途的,本案例的设备按5年调整期限平均计算净值,如是5年期满后改变为混合用途的,就没有了“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权益消失。
(三)15号公告第九条调整(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时即为混合用途)。
第九条调整情形:取得时投入混合用途,进项税额全额抵扣,混合用途期间逐年调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假设,以上案例中甲公司在2026年3月购进的灭菌设备,当月投入混合用途使用。
逐年调整的计算顺序及方法(分期调整方法):
1.2026年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12)=78*(10/5*12)=13(万元)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首次计提折旧当月开始;混合用途月份数会大于取得月份数;如是3月底购进的,推迟至次月初投入使用,会降低调整基数,减少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假设,按案例中原本的情形,2027年度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63.7*(10/5*12)=10.62(万元)。
2.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额
假设,本案例中的灭菌设备折旧年限10年,净残值为0,2026年度账面依规计提折旧为45万元[600/(10*12)*9]。2026年度同时投入食堂使用,按实际使用天数折算分摊折旧计入福利费4.5万元。
2026年度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13*4.5/45=1.3(万元)
3.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
假设,该灭菌设备同时用于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未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可以证明与非应税交易收入无关)。甲公司2026年3-12月,应税项目销售额3500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0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500万元,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100万元。
2026年度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13-1.3)*(1000+500)/(3500+1000+500)=3.51(万元)
4.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甲公司2026年度该灭菌设备在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1.3+3.51=4.81(万元),在2027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每笔单项长期资产,要各自对应第七、第八、第九条情形来选择调整计算的方式。即便多笔单项长期资产同属于第九条情形,因混合用途月份、调整年限、用于不同的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等不同因素,要按单项长期资产作调整计算。实务中,对于同时存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和免税项目的增产扩能或新设的公司,可能会有较大的调整计算和台账登记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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