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只有民主产生的立法机关有权规定犯罪与刑罚。
2.自由主义(尊重人权主义):法律应具有预测可能性,保障国民的行动自由。
(二)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
(1)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规定犯罪与刑罚,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无权规定。
(2)禁止习惯法:习惯法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预测可能性原理。
2.事前的罪刑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解释,但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
(1)明确性要求:罪刑规范应明确,但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
(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刑期:刑罚种类与刑期须明确规定。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刑法具有谦抑性、补充性,仅在其他法律无法规制时适用。
(4)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符合人道主义。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考虑因素包括罪行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等。
2.体现刑罚个别化理念,兼顾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