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备注 |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删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 等)” 增加“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及利息性质” 保留“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囊括所有保本保收益情形 |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 | 对“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做单独解释 |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 兜底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