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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精准把握变相受礼行为本质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凭借扎实、专业的业务能力,受邀参加系统或者行业的培训、科研等活动,经组织批准开展授课、咨询,并在规定范围内领取合理的报酬,本是正当行为。但对于讲课费是否合规,应当坚持实质判断。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予以辨别:
1.看是否经过单位批准
2.看是否实际开展讲课
3.看收取讲课费是否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
4.看讲课行为是否必要
5.看领取的讲课费是否合理
二、准确区分受礼与受贿行为
【注意】准确区分受礼行为与受贿行为,判断是否属于权钱交易,应着重考虑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看有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二是看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张某某在明知管理服务对象王某为了拉近关系,借讲课名义送好处的情况下,私自接受王某邀请,参与医药公司组织的讲课活动,所获取的讲课费已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但考虑到当前药品采购集中采购模式,张某某本人也非该基层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组成员,在药品进入、采购等方面无职权便利,无法对王某及其公司形成明显的职权制约关系,也未见其利本人或门诊部人员的处方权加大对相关药品的用量。而王某的职责主要是药品售后的市场维护,对张某某未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也无证据证实张某某为王某及其公司谋取利益,所以张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变相受礼行为。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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