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
定作人责任源于英美法系“独立合同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制度,责任主体系定作人(而非承揽人,承揽人系直接侵权人)。
二、归责原则
定作人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责任。
三、责任承担规则
被侵权人合并请求定作人和承揽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1. 承揽人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揽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核心原因:承揽人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主要依靠自身技术/技能独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指示或支配)。
2. 定作人责任: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范围内,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责任。
3. 赔偿总额限制: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即“填平原则”,不超额赔偿)。
4. 追偿权:定作人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后,就超过自己相应责任的部分,可向承揽人追偿,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8条)。
四、易混淆点:雇佣合同(劳动/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需综合分析以下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
1.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 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 报酬支付方式:定期给付劳动报酬(雇佣)vs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
4. 劳务性质:继续性提供劳务(雇佣)vs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承揽);
5. 劳动/成果的归属: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合同相对方业务/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雇佣)vs自身独立的业务/经营活动(承揽)。
结论:若符合“控制从属+指定场所工具+定期报酬+继续性劳务+劳动属对方业务组成”,则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反之,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定作人责任仅适用于承揽合同)。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