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管理人
(一)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二)指定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职责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5.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四)责任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五)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二、通知义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三、保管义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四、遗产的确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五、胎儿应留份
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2.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4.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六、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一)遗赠与遗嘱的异同
(二)遗赠与赠与的异同
(三)遗赠扶养协议
1.含义: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2.性质:
(1)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受合同编调整,而受继承编调整。
(2)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
3.主体:
(1)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
(2)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当扶养人为自然人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
4.解除:
(1)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效力:
(1)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3)效力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四)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七、限定继承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一)限定继承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1.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有法定继承的,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3.无法定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