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定位
1. 参照标准:民法典以“供电合同”为典型立法例,学习时可直接参照,效力及于供水、供气、供热合同。
2. 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等特殊商品,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不适用普通买卖合同的任意性规则。
二、强制缔约义务
1. 适用主体: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公司,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处于市场强势地位。
2. 义务内涵:不得随意拒绝普通用户的缔约请求,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仅可暂停供电/水/气/热力,不可终止缔约关系。
3. 实践情况:即使使用户存在欠费情况,供电公司等仅能采取“暂停供应”措施,无权永久拒绝提供服务。
【举例】孟某欠费,国家电网不可通知“永久停止供电”。
三、供电人(含供水/气/供热人)义务与责任
(一)主要义务
1. 事先通知义务
(1)适用情形: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用电人违法用电等需中断供应的情形
(2)法律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供电人中断供电需按国家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3)责任后果: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用电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及时抢修义务
(1)触发条件: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断电/断供
(2)责任后果: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责情形(仅1种):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断供,且供电人已履行“及时抢修”义务。
【注意】除上述情形外,其他任何中断供应导致损失的,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无通知中断、检修延误等)
(三)理论与实践差异(⭐️重点关注,法考易考辨析)
四、用电人(含用水/气/热人)义务与责任
1. 主要义务:及时、足额支付电费(及水费/气费/热费)
2. 违约处理:
(1)催告程序:用电人欠费后,供电人需先履行“催告义务”。
(2)后续措施: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供电人可“暂停供电”【注意】是“暂停”而非“解除合同”。
(3)禁止行为:供电人不得因用户欠费而单方解除合同(即永久拒绝供电)
【重要知识点复盘】
1. 强制缔约是该类合同的“标志性特征”,需牢记“不可解除、仅可暂停供应”。
2. 供电人责任认定:“未通知中断供电”、“未及时抢修”均需赔偿,仅自然灾害+及时抢修可免责。
3. 用电人义务是“支付费用”,违约后果聚焦“催告+暂停供应”,排除“解除合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