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
证券公司承销或销售擅自公开发行或变相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因而在本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欺诈募股或欺诈发行债券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责任
1、发行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责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和法律责任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1、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
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认定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发行人违反本法相关规定擅自改变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从事或者组织、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四、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期货公司不得隐满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期货公司有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等欺诈客户行为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若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前款的规定处罚。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认定
1、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客体:该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制造市场假象,影响证券、期货市场
1、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