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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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
二、小毛笔记
第八条明确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而一般计税方法采用的是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方式来计算应纳税额,但是如果有另外规定的除外。属于一般规定,而实施条例补充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除了一般纳税人,还有一个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是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逻辑应该是增值税应该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即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来计算,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那么为了方便区分,咱们原来的那个一般方式也取个名吧,干脆就叫一般纳税人。
所以实际上应该是计税方式的不同,导致了身份的不同。但实务中为了方便理解,一般主语都会说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特殊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
而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跟身份没直接关系,国务院单独出台政策文件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未超过】意思是可以包含本数,不论你的销售额是499.99万还是500万,你都是小规模纳税人。但一旦超过500万一毛钱,你就需要变成一般纳税人。
但后面还有一条,这五百万的金额,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就算超过了,有两类人也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1、自然人。2、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小规模健全的可以自行登记,或者销售额超过500万的,也要登记,有效期均为超期的当月。登记后,不得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1月1号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已经详细讲了这个事,这里暂时不做展开。
这两条思维导图如下:
(一)变化
1、500万标准法定化
以前 500 万是财税部门根据经济形势“相机抉择”的产物。现在写入《增值税法》第九条,它就从“行政调控工具”变成了“法定民权”。
法律级别的提升,意味着除非修法或由国务院按程序报人大常委会备案,否则谁也动不了这 500 万。
这给了企业长期的确定性预期。企业在做多品牌运营或分拆业务时,不必担心明年政策门槛突然收缩导致成本失控。
2、明确自然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旧政策中“其他个人”与“个体工商户”的界限在实务中偶有重叠。
条例第七条直接定义“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是一种身份归位的减负。它承认了自然人(纯个人)不具备维护完整抵扣链条的能力,无论交易额多大,都按简易计税锁定税负,彻底斩断了“被动转一般纳税人”的焦虑。
3、明确一般纳税人无法转回小规模纳税人
36 号文时期曾留过“总局另有规定”的口子。新条例第三十六条则明确“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这确立了“诚实登记原则”。如果你为了抵扣进项或接大单而选择了“一般纳税人”,你就必须承担后续所有的合规责任,不能在业务萎缩时再跳回小规模去吃简易计税的红利。
这一变化实际上是国家在回收身份灵活性,倒逼企业在登记前必须进行精准的 3-5 年税负模型测算。
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点变了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自“超过标准的当期起”计算,而不是次月或认定期后。
这是一种“触发即生效”的逻辑。
它不仅要求财务事后核算,更要求业务端实时监控。这种变化消除了因登记时点滞后而产生的“低税率补税”风险,但也对集团的财税实时化管理提出了极高要求。
2026年2号公告对此有详细的解释。
(二)思考
1、为什么法律要强调一般计税是“原则”
因为增值税的“灵魂”是抵扣。如果大家都搞简易计税,增值税就退化成了营业税,会出现严重的重复征税。
法律定这个“原则”,是为了通过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把所有企业都“焊”在一个闭环的抵扣链条里。你为了抵扣,就必须管上游要票,上游为了开票就必须合规。这其实是国家利用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实现的一种全社会的自动监管。
2、为什么强调“会计核算健全”才能转一般纳税人?
这是身份转换的“投名状”。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对账务的要求极高,进项、销项、留抵、转出,错一点就是流失税款。
国家在做风险筛选。如果你连账都做不平,国家就不敢让你进“抵扣阵营”,怕你把抵扣链条玩坏了(比如虚开发票)。这本质上是将税务局的监控压力,转嫁成了企业的财税合规成本。
3、为什么是500万?
这是管理效能的“平衡点”。 标准定太高,税源流失;定太低,征管成本太高(管小微企业不划算)。
500万是一个“职业化”的门槛。年销售额过了500万,通常意味着你已经脱离了“作坊”阶段,有能力聘请专业会计,也有规模去对冲合规成本。它是法律划分“业余选手”和“职业选手”的金标尺。
4、为什么有简易计税,简易计税一定好吗?
增值税的理想是“环环相扣”,但现实中有很多行业的进项是天然缺失的。
比如建筑工人领工资(人工费没发票)、农民卖农产品(没发票)、个体户收旧货。如果强制这些行业按一般计税(13%或9%),因为没有进项抵扣,他们就要按全额交税。
简易计税本质上是国家承认了“抵扣链条在这些地方断了”。为了不让这些行业被税负压死,给他们一个低税率(1%或3%),相当于“默认”了你有一大部分成本,只是不让你费劲去拿票了。
而简易计税不一定划算,它历来都不是优惠。
为什么不一定好:
无法抵扣进项税:简易计税按征收率(3%或5%)全额计税,不能抵扣任何进项
可能比一般计税交税更多:如果企业有大量可抵扣的进项(如采购、费用等),一般计税方式可能税负更低
例如:建筑企业如果有大量材料采购和分包支出,一般计税(9%税率但可抵扣)可能比简易计税(3%但不能抵扣)更划算
什么情况简易计税可能有利:
1、进项很少或无法取得专票的行业
2、利润率极高的轻资产业务
3、特定的过渡性项目(如2016年前的老项目)
所以要具体计算比较,不能想当然认为征收率低就一定划算!
5、为什么简易计税不是销售额×征收率,而是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1)为“差额计税”留出法定的呼吸空间
并不是所有简易计税都是拿“全额”去乘征收率的。比如建筑劳务派遣、安保服务、或者转让 2016 年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这些业务在简易计税下,往往允许扣除一部分代收代付的费用(如工资、社保或不动产原值)。如果法条写死为销售额×征收率,那么“销售额”到底指扣除前的还是扣除后的?这会产生法律定义上的混乱。现在写“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就给了实施条例和配套政策一个口子:允许在计算应纳税额之前,先对销售额进行法定的“差额扣除”。这让简易计税从一个“死公式”变成了一个“活程序”。
(2)兼容“起征点”与“减免税”的逻辑嵌套
逻辑:简易计税并不等于最后一定要交钱。场景: 比如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月销售额 10万以下免征)。如果写成公式,只要有销售额就有税额。而改成“计算”,就意味着这是一个完整的计税过程:先确定销售额(含差额扣除)→对应征收率 →考虑起征点或减免优惠→最后得出应纳税额。这不仅是数学问题,更是法律程序的完整性。
(3)彻底切断“含税价”直接乘倍数的惯性
基层财务最容易犯的错,就是拿客户给的“含税价”直接乘以3%。旧法公式容易产生“销售额即总额”的幻觉。
现在的表述实际上是在法律程序上强加了一个“前置动作”:你必须先根据第七条把含税总价里的税抠出来,得到真正的“销售额”,然后再去匹配“征收率”。这种描述更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法理逻辑顺序。
6、为什么要堵死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的路
为了防止“税收季节性套利”。以前有企业在进项大的年份转一般人(拿抵扣),在销项大的年份想转回小规模(拿低征收率)。
法律要求纳税人对商业选择“终身负责”。既然你享受了一般纳税人的抵扣权,就得承担后续的合规义务。这个“不可逆”是维护税制稳定性的硬性补丁。
7、什么叫非企业单位
首先排除了个人,而自然人已经单独列了,所以个体工商户,如果超了,也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所以只有单位,而且是非企业的单位。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 32100-2015)、《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国统字〔2023〕14号)都有对非企业单位的具体界定。
也就是那群“不以卖货为生,但偶尔卖货”的组织。 比如行政机关、协会、学校、慈善组织。
法律给他们保留小规模身份,是因为他们的核心职能不是商业,强制他们建立复杂的增值税抵扣体系不符合“行政成本效益原则”。这是一种针对非营利组织的“司法柔性”。
但前提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才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8、为什么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要单独做计税方式
这是“国家战略”对“普遍税制”的修正。 海洋油气开采投入极巨、风险极高,且涉及大量的跨国合作合同。
这些项目通常有长期的国际协议保护,税负相对固定。为了维护国际信誉和国家能源安全,法律必须在增值税的“大一统”里给它们留个“特殊特区”。
(三)实务
1、业务端:500万临界点企业
销售额快到 500 万的初创公司或子公司
因为“当期起”就得变一般纳税人,而且“不得转回”,这就要求财务部必须介入业务前端。
以前财务是月底结账,现在得搞“周报”甚至“日报”。如果 11 月 20 号销售额已经 490 万了,最后这 10 万的合同签不签、票什么时候开,直接决定了公司未来几年的税负模型。一旦这笔单子下去导致“当期”破了 500 万,你就被强制锁死在一般计税里了。
财务不再是事后记账,而是变成了业务的“调速器”。
而且已经出台的2号公告的追溯调整制度,非常之恐怖,推荐下何博的这篇文章:
追溯登记,天都要塌了!
2. 采购端:税额变动影响供应链
所有涉及简易计税或差额征税的项目采购硬核变动: 法律强调一般计税是“原则”,这其实是给了大企业一个合法的理由去收割小供应商。
如果你的供应商选了简易计税,他只能开 3% 或 1% 的票。作为买方,你的抵扣少了,采购成本就上升了。
集团采购部必须重新审视所有供应商的“含税报价”。在合同里要加一条:“若供应商因身份变更导致税率调整,含税价应相应核减,确保买方不含税成本不变。” 否则,供应商从小规模转成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价外税”的法定性,他可能会要求你额外多付税钱。
3. 核算端:差额业务变动影响系统逻辑
劳务派遣、安保服务、建筑老项目等差额业务硬核变动:既然不再是简单的销售额×征收率,系统就得重构。
财务系统里必须增加“差额扣除凭证”的必填项。比如劳务派遣,没有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凭证,系统绝对不能允许你直接按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税。
价税分离前置:系统必须严格执行“先差额、再分离、后乘率”的逻辑。如果顺序错了,在应对 2026 年后的税务稽查时,这种计算过程的瑕疵会直接导致销售额被核定为“未分离的总额”,补税风险极大。
但具体的差额业务,待具体政策出台后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