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习笔记》系面向企业股东、公司高管及法律实务人员的专业普法与实务解析专栏,聚焦公司设立、出资、治理、股权变动、责任风险等高频争议问题,结合真实裁判案例,提炼可复制、可操作的风险防控方案。


《公司法学习笔记(十八)》|出资瑕疵的终极风险:你以为已经“下车”,其实才刚被点名

【案情简介】
账户被冻结的那一刻,何某的第一反应不是愤怒,而是困惑。
他早在15年前就已经把股权转让干净,工商登记上早已不见其名,嘉禾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外负债,他一概不知。可就是这样一名“早已退出历史舞台”的原股东,却在2025年,被法院一纸冻结令拉回现实。
事情的起点并不复杂。嘉禾公司拖欠工程款24万元,被债权人董某起诉并胜诉。然而,判决生效后,公司账上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随即将目光,从“公司”转向了“股东”,并且一步到位——现股东、原股东,一并起诉。
问题也正是从这里开始:
一个已经转让股权15年的原股东,为什么还会被追责?

【争议焦点】
围绕何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案件实质上集中爆发出三个尖锐冲突:
1.公司已经“空壳化”,债权人能否越过公司,直接追到股东个人?
2.股权早已转让、身份早已退出,原股东是否还能被“翻旧账”?
3.时间过去二十余年,账册缺失、人员更迭,股东如何自证清白?
这三个问题,任何一个回答错误,结论都只有一个——个人承担出资责任。

【法律规则】
(一)法律给了债权人“最后一道门”
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律并未让债权人走到死胡同。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资本充实原则,允许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向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追责。
这意味着:
有限责任,并非“永远安全”,而是以真实出资为前提。
(二)退出公司,不等于退出责任
在裁判实践中,股权转让只解决“身份问题”,并不自动解决“历史问题”。
如果原股东在持股期间并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那么即便多年后已经完成转让,债权人仍有可能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站在何某的角度,这起案件最大的误判在于:他把“工商变更完成”,等同于“风险已经结束”。
但在司法视角下,真正的问题只有一个——钱,到底有没有进公司账户?
如果答案无法被证据清楚证明,那么时间越久,对股东越不利。
本案中,何某几乎陷入一个“无解困局”:
·出资发生在二十多年前;
·原会计师事务所已注销;
·公司账册早已不存;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句“我当年已经出资了”,在法庭上都是无效陈述。
案件的转机,恰恰来自一份几乎被遗忘的文件——验资报告原件。
正是这份文件,完成了从“推定未出资”到“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关键逆转,也直接促使债权人撤回了对何某的起诉。

【裁判要点】
这类案件反复出现,法院的判断逻辑高度一致:
1.是否承担责任,核心不在“是不是股东”,而在“是否出资”;
2.股权转让解决的是未来关系,不当然抹去历史义务;
3.出资事实无法证明的,法律风险由股东自行承担。

【实务指南】
一、你以为的小事,可能是多年后的致命点
·注册资本不是“填数字”,而是未来责任的上限;
·出资记录不是财务琐事,而是个人风险隔离工具。
二、真正有用的证据,往往只剩下这些
·验资报告原件或监管部门存档文本;
·股东向公司账户的银行转账凭证;
·能够反映实收资本的早期账簿记录。
三、退出公司之前,先退出风险
在股权转让时,应当同步完成出资履行情况的书面确认,否则“下车”多年后,仍可能被重新点名。
【律师提示】
很多股东不是败在法律条文上,而是败在记忆和侥幸上。
公司法中的风险,往往不在公司存续期间爆发,而是在你以为一切早已结束的时候,突然回头。
你以为已经下车,其实只是刚被点名。
后续文章,将继续拆解一人公司、出资期限、股权转让中的高危法律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