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学习笔记02-增值税征税要件》中,笔者总结归纳了四个增值税征税要件:地域要件、范围要件、经营要件和有偿要件。
今天,我们主要探讨地域要件的理解和适用。
一、“法境”的概念
“法境”是指一部生效法律的效力所涵摄的地理区域范围,它规制了法律效力的地域空间边界。在法律领域,我们可以从“法境”用语中派生出“国境”和“税境”这两个下属概念用语。尽管在我国各部法律条文中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一表述,但在不同法律中该表述所涵摄的地理区域范围是否一致呢?
要理解这个问题,对于准确把握《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等不同税种下境内应税行为及区分跨境应税行为的税收待遇是非常重要的,属于基础性涉税问题!例如,外国航运公司的一艘货轮承运中国公司出口货物,依约将货物从武汉装船运至摩尔曼斯克,并从该中国公司取得海运收入。本示例中,该外国航运公司取得的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呢?是否需要在中国承担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呢?
在讨论该示例之前,先让我们看看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制其“法境”的。根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制了国境的法律效力地域范围,而各种单行税法(包括关税)则规制了各税种的法律效力地域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就法律效力涵盖的实际地域范围而言,“国境”和“税境”并不会完全一致。两者之间的实际地域范围大小会因具体情况的差异而会有所区别。通常而言,“国境”由一个国家的陆地海域边界法律予以规制,在未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国境的地域范围不会发生变化。与之对应的是,“税境”虽然原则上不会发生变化,但是如果多个主权国家缔结关税联盟或税收联盟(如欧洲的申根区),则 “税境”的地域范围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同理,即使在税法范畴下,对于同一个应税行为,不同税种的“税境”也可能是不一样的。
因此,要想准确判断某一法律事实在不同税种下的税收待遇,必须判断该法律事实是发生在该税种所规范的“税境”之内还是之外。
二、增值税法的“税境”
虽然《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如何解释或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出明确规定,但我们原则上可以按照是否征收关税来辅助判断增值税法的“税境”。一言蔽之,增值税法的“税境”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项下的“关境”,也就是两者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原则上相同。
理由1:从税种性质看,增值税和关税均属于流转税类型,两者均对有形动产的转让进行征税,这构成了“两者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相同”的税种性质基础;
理由2:从征税过程看,进出口有形动产均需履行海关报关这一行政监管义务。进口报关前,对应的有形动产价格并未包含进口国所规定的增值税和关税,在报关进口后,才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关税,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至此对应的有形动产价格才包含进口国所规定的增值税和关税;出口报关前,对应的有形动产价格包含出口国所规定的增值税,在报关出口后,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应当剔除有形动产价格所包含的增值税,并且不征收出口关税。鉴于进出口有形动产均需履行海关报关这一行政监管义务,这构成了“两者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相同”的征管性质基础;
理由3:从税款计算过程看,进口有形动产在进口关节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关税为基础的,即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这构成了“两者法律效力的地域范围相同”的税款性质基础。
我们现在再来看看前述示例中的问题。
在该示例中,外国航运公司的一艘货轮承运中国公司出口货物,依约将货物从武汉装船运至摩尔曼斯克,并从该中国公司取得海运收入。虽然该外国货轮在自然地域范围上进入了我国的境内,并在我国境内组织装船作业,甚至其航程有部分也是处于我国境内,但是在增值税“税境”范畴下,其仍处于我国增值税“税境”之外。因为其所运载的货物必须首先报关出口后,才能进入海关监管区等待装载,即该外国货轮尽管是在境内码头实施装载作业的,但在其实际上已经位于我国关税和增值税的“税境”之外。至于其航程有部分处于我国境内这一事实,实际上是其从事本次国际运输航程的自然延伸,是其从事本次国际运输航程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其对应的国际运输税收待遇也应当予以自然延伸至境内航程部分,否则不仅会带来错误适用增值税“税境”用语而予以错误征税,也会造成税收歧视结果,因为既然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增值税上都能够享受免税或退税的税收待遇,为何境外单位和个人在我国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时反而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这明显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三、《增值税法》第四条对“境内”的细化规定
《增值税法》第四条对“境内”这一地域要件进行了细化规定:
1.销售货物:出口货物的起运地或者交付货物的所在地须在境内。例如,某一境外个人在华工作期间,为上下班方便而购买了一个小汽车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待其离职并回到母国后,通过网上二手车交易平台将小汽车转卖给境内单位。尽管在本例中,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外,但由于作为交易标的的小汽车是在中国境内进行交付的,因此该笔交易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相应地,如果该境外个人在华工作期间通过网上二手车交易平台将其在母国的小汽车转卖给境内单位或境外单位,尽管此时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内,但由于作为交易标的的小汽车是在中国境外进行交付的,因此该笔交易无须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2.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须在境内。例如,某一境外个人在华工作期间购买了一处房产,待其离职并回到母国后,通过网上房屋租赁交易平台将房产租赁给境内单位使用。尽管在本例中,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外,但由于作为交易标的的房产是在中国境内,因此该笔交易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同理,如果该境外个人在华工作期间通过网上房屋租赁交易平台将其在母国的房产转卖给境内单位或境外单位,尽管此时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内,但由于作为交易标的的房产位于中国境外,因此该笔交易无须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3.销售金融商品: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例如,某一境外个人通过网络股票交易平台转卖其持有的中国A股股票,尽管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外,但由于作为交易标的的股票是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因此该笔交易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同理,某一境内个人通过网络股票交易平台转卖其持有的美股股票,尽管作为交易标的的股票是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但由于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内,因此该笔交易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如,某一境外个人通过网络股票交易平台转卖其持有的美股股票,由于作为交易标的的股票是在中国境外发行的,并且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外,因此该笔交易无须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问题是,某一境外个人在华工作期间通过网络股票交易平台转卖其持有的美股股票,是否须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呢?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理解和解释《增值税法》第四条有关“境内单位和个人”的表述。也就是说,这里的“境内个人”到底是具备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是身处中国国境内的自然人。
4.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其中,《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进一步明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境内某一单位将一项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境外单位,由于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内,因此该笔交易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如,境外某一单位向境内单位转让一项商标使用权,尽管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外,但该项交易的购买方是境内单位,因此该笔交易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如,境外某一单位通过网络会议软件向境内单位提供一项咨询服务,尽管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外,但由于该项交易的购买方是境内单位,并且该项交易的购买方并未在境外现场消费,因此该笔交易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
再如,境内某一单位赴境外某一咨询机构现场接受一项咨询服务,尽管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外,且该项交易的购买方是境内单位,但由于该项交易的购买方是在境外现场消费的,因此该笔交易无须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但须向中国税务机关提供其在境外现场消费的证据资料。
再如,境内某一单位赴境外某一咨询机构现场接受一项咨询服务,且该项咨询服务的内容是有关如何处理境内单位名下的境内不动产,尽管交易的销售方位于地理上的中国境外,且该项交易的购买方作为境内单位在境外现场消费的,但由于咨询服务的内容与境内的不动产直接相关,因此该笔交易需要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本例中,如果咨询服务的内容是有关如何处理境内单位名下的境外不动产,则因此该笔交易无须在中国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